财通、中天国富、太平洋三家券商因债券业务违规同日遭证监会警示

1天前

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一次性发布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财通证券、中天国富证券、太平洋证券这三家券商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次三家券商受罚的核心原因均为债券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其中债券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以及受托管理环节未充分履行职责是三者共有的问题。


具体来看财通证券的情况,证监会经核查发现其存在三项违规问题:首先是债券业务内控制度执行不力,部分项目的内核环节缺乏有效制衡,且质控与内核提出的意见未得到全面跟踪落实;其次是债券承销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工作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关键财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够深入;最后是在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部分存续期债券项目未充分关注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也未能有效推动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明确指出,财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不同版本(证监会令第113号、第180号、第222号)中关于证券公司职责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应条款,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中天国富证券,证监会核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同样有三项:一是债券业务内部控制把关不严,个别项目的质控与内核环节未有效履行职责;二是债券发行承销工作不规范,部分项目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波动、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等重要风险点的分析核查不充分,还有项目在簿记建档现场管理上存在疏漏;三是个别债券项目的受托管理工作未尽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对中天国富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太平洋证券被查出的违规问题包括:其一,债券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个别项目对质控内核意见的回复不到位,内核环节未实现闭环管理;其二,部分公司(企业)债券项目的受托管理工作未充分履职,未对存续期内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予以足够关注;其三,个别资产支持证券(ABS)项目在基础资产转让环节核查不充分,且在存续期内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


鉴于太平洋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180号、第222号)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的相关条款,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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