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借需谨慎 证据留存要全面

01-02 06:27

王鹏与赵刚是老乡关系。赵刚因资金需求向王鹏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刚出具了收据,后期赵刚未按时还款,又出具了还款承诺。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赵刚依旧没有归还借款,王鹏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赵刚向王鹏偿还16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王鹏称,赵刚曾挂靠在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做工程施工,经营期间多次向他借款用于工程开支。2020年,赵刚再次借款,王鹏通过汇款给了16万元。之后赵刚又借款,王鹏支付了4万元现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0万元,赵刚出具了借据,后来还写了还款承诺。但到期后赵刚没还钱,王鹏于是起诉,要求赵刚偿还2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赵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里,结合王鹏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和转账凭证,能认定王鹏和赵刚就16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可对于王鹏主张的4万元现金部分,除了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他没提交其他能证明这4万元现金已实际交给赵刚的凭证,现有证据不够证明他的主张,所以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王鹏可以提交新证据后再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赵刚偿还王鹏1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现在电子支付因为便捷、快速的优势慢慢普及了。但在民间借贷中,现金出借因为交易习惯、不用依赖金融支付工具等特点,还是被一些市场主体常用,特别是在熟人之间、小额借贷场景里更常见。不过,和银行转账、电子支付这些可追溯的交付方式比,现金出借没有资金流向凭证,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要同时满足“双方有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这两个核心条件。司法实践里,用现金出借的人常觉得双方签了借条、收据等书面凭证,就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所以忽略保存其他证据。当借款人没到庭或者到庭后说没收到款项时,出借人就会因为没有其他款项交付证据和书面借据相互印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有现金交付情况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理时一般会重点审查款项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证人在场等。要是现金交付金额较大,还可能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有没有出借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借款经过的描述有没有自相矛盾或者明显漏洞等。所以,出借人选择现金交付时,一定要留存取现记录、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能更方便保留证据,如果必须用现金交付,也要记得保留相关照片、录像等音视频材料,必要时可以在事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再次确认,避免因为证据缺失影响诉讼结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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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现金出借,别只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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