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因地滑摔倒,长宁法官提示经营者需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是欢乐聚餐,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却因过道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对于此类案件,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餐厅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味佳肴的同时,也应确保场所设施、就餐环境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
典型案例
当天,李女士前往某餐厅聚餐。走过通道进入取餐区时,餐厅工作人员手持湿拖把从取餐通道拖行经过。短短8秒后,李女士从取餐区返回就餐区,经过该通道时不慎滑倒受伤。
经120急救车送医,李女士被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需手术治疗并植入钢丝内固定,治疗一年后方取出内固定。随后,李女士将餐厅经营者诉至法院。
李女士认为,餐厅工作人员拖地后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设置立牌等醒目警示标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餐厅经营者辩称,已在取餐通道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识,李女士行走时未尽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餐厅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虽餐厅在通道张贴了“小心地滑”标识,但工作人员拖地前地面无异常,李女士无法预判短时间内地面会变湿滑,进而导致滑倒受伤。
因此,餐厅经营者对地面湿滑未尽充分提示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与李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令餐厅经营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作为常见经营场所,餐厅经营者对顾客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猜你喜欢
早安,长宁 | 现实版“闪电”二趾树懒,就在上海动物园!
12月30日,邀你一起点亮2026愚园路!
幸福路上的这栋小粉楼火了!“宁宁”带你一探究竟→【看“宁”的】
用一份下午茶,尽享长宁冬日浪漫时光……
获全国荣誉!这两位学子来自长宁哪所学校?| 与“宁”一起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漫
编辑:陈莎
原标题:《饭店就餐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长宁法官提醒→》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