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全市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治理 重点查处主干道与校园周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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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张家口公安交警部门近期全面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与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养成文明骑行、安全出行的习惯。

整治行动采用“全时段覆盖、重点区域管控”的勤务模式,科学调配警力,聚焦辖区主干道、学校周边及车流密集路段,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超员搭载、闯红灯、逆向行驶及非标车辆违规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

执法过程中坚持“教育为先、罚教结合”原则,对违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危害,并结合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例讲解违规后果,帮助其认识规范骑行的重要性。同时,民警还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开展面对面宣讲,更新宣传阵地内容,让市民直观了解安全骑行要点;借助新媒体平台发布图文、视频,扩大宣传覆盖面,推动群众自觉守法。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安全头盔佩戴要求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管部门先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违反通行规定的,可处警告或10至50元罚款。
二、车辆登记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交管部门将指出违法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50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国标且未申领临时号牌的车辆,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三、载人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人,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需使用带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上路行驶基本规范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专用车道时靠右侧行驶;
(三)严格遵守时速限制;
(四)文明驾驶,不抛洒物品、垃圾或随地吐痰;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优先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六)载物需加固,确保物品不散落、飘洒,且高度、宽度、长度不影响通行安全。
五、禁止非法改装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危害车辆安全性能的行为。
来 源:张家口日报
编 辑:杨春伟
责 编:李旭东
审 核:兰燕捷
校 对:李海燕
监 制:于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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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张家口全市严查!涉及主干道、学校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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