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冒名贷款致征信不良13年 起诉涉事银行后法院作出判决
袁某从未在某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然而在申请购车贷款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在该银行张家界某支行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经查询得知是1999年有一笔借款逾期未还所致。随后,袁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1999年12月19日,有人冒用袁某的名义在该银行某某支行办理了1.9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从1999年12月19日持续至2001年12月19日。这笔借款到期后一直处于逾期未还状态,最终导致袁某在该银行的个人征信留下了不良记录。
2012年,袁某在办理购车贷款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不良征信记录,并于2025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在省级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及经济损失20000元等。

资料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在案件审理期间,根据袁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某银行陈所借款借据》上的签名是否为袁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与借据上的签名和袁某提供的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某某支行在办理借款业务时,对借款人的身份审查不够严格,使得袁某的身份被他人冒用,进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支持袁某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由于征信记录的查询有严格规定,除本人和特定机构外,其他人难以随意获取,所以袁某名誉受损的范围较为有限,其提出的在省级报刊登报赔礼道歉的主张,超出了弥补名誉损失的必要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已达到严重程度,且袁某自2012年发现被冒名贷款后未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其名誉长期受损的原因之一,故该诉求未获支持。袁某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案件缺乏关联性,同样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该银行某某支行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消除袁某因1999年12月19日被冒名贷款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的不良信用记录,同时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涉事银行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 封面新闻
编辑 | 孙磊
校对 | 马曼婷
原标题:《男子被冒名贷款13年,导致征信不良,涉事银行被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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