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与子女的房产,男方离婚后欠债会被强制执行吗?

1天前

一份离婚协议


能否成为财产“防护盾”


一方离婚后的新债务


是否还会影响另一方?



离婚分得房产


过户手续拖延未办


刘某某与骆某甲1999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骆某乙、骆某丙。2017年12月,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协议明确约定,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的某房屋(即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及两个女儿所有,还约定房产证审批下来后一个月内,骆某甲需协助办理过户,但之后房屋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2022年8月,李某某以骆某甲拖欠2020年8月劳务费4000元为由,向武鸣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骆某甲支付李某某4000元劳务费。


因骆某甲未履行判决,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刘某某随后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强制执行。


法院:未过户非自身过错


裁定中止房屋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某与骆某甲2017年12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而李某某与骆某甲的债务纠纷发生在2020年8月,离婚及房屋分割在前,债务发生在后。两人不可能提前预见离婚后会产生该债务,可排除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


其次,案涉房屋虽仍登记在两人名下,但离婚协议盖有民政部门公章并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及女儿已取得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权利。未完成过户是因骆某甲不配合,不能认定刘某某存在主观过错,属于非因自身原因未及时过户的情形。


第三,刘某某要求过户的债权请求权与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虽为平等债权,但从权利内容看,李某某的债权并非以该房屋为担保,而刘某某的过户请求权直接指向房屋本身,针对性更强。从利害影响看,离婚协议常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财产分割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因素,对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倾斜较为常见,若无明显不正当目的且未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既合法也符合风俗。


此外,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一段时间后,当事人之间及相关方面已形成稳定社会关系,无合理必要不宜轻易打破。


综上,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法官:异议人对房屋的请求权


效力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当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执行冲突时,法院需综合考量权利形成时间、内容、性质及对权益主体的影响。本案中,异议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房屋的请求权形成于债务发生前,协议具有公示效力,权利直接指向房屋且关乎子女抚养等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并非债务担保物;未过户非因自身过错,故该权益效力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这提醒大家,规范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固化权利,债权人也应审慎评估债务人财产实际权属状况,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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