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绕行!道路封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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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范围变化需依法履行程序。管理范围边界要设醒目标识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四条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编制本区域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明确管控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道的专项规划要与岸线规划衔接,编制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等阻水设施;(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等行为及集市贸易活动;(四)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五)以风雨廊桥名义建房;(六)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七)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八)向河道排放、倾倒污染物;(九)弃置、倾倒固体废物;(十)弃置病死动物;(十一)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十二)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提升安全和环保水平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市内跨行政区河段和穿越、位于行政区界的项目,报市有审查权部门;区内河流项目,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黄河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应依法取得许可。采砂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级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采砂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采砂。区政府应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并公布,禁止在此期间和区域采砂。无相关方案不得许可采砂。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四乱”问题。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管理历史煤炭开采、采砂坑道,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恢复治理,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工程设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因不可抗力形成的障碍物,区政府应及时清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做好河道岸线及周边垃圾清理处置,防止污染水体,减少漂浮物。水面漂浮物大量产生时,应进行打捞防治。
原标题:《绕行!道路封闭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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