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期:清代“误娶有夫之妇案”解析

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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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娶有夫之妇”是否要担责?原配请求恢复夫妻关系是否应被支持?审理此案的知府,尊重误娶后的婚姻现状,给予原配适当补偿,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折射出中国古代判例高超的司法智慧,也为当下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原文


审理洛阳县民何锦控告宜阳县廪生锁锦堂拐带窝藏其妻子任氏一案。何锦在嘉庆十八年娶了任氏。次年闰二月,任氏母亲任范氏与弟弟范步云合谋,趁何锦外出,让范步云夜间带任氏到新安,经中人张三省等媒合,卖给杨中立为妾,得银五十五两。任氏兄长任永福知道此事,但因母命未声张。何锦发现妻子失踪次日便报官,前县令让他和任永福随差役缉访,却一直未找到。此后何锦虽不忘旧情,但任氏已另嫁他人。道光二年,杨中立去世。道光七年,杨母怜任氏年轻守寡,让任永福领回择配,不索聘财。此时锁锦堂丧偶,经中人张继业等说合,纳任氏为继室,他只知任氏是杨氏之妾,不知她曾是何锦之妻。道光十年,何锦通过母舅马和尚得知任氏下落,与母亲以进香为由,在锁家见到任氏。何锦遂控告锁锦堂拐带窝藏。锁锦堂申诉实情,任氏却称何锦自弃糟糠,还以身契是范姓出名,牵连无干的范元和及送信的马和尚为媒证。审理查明,何锦未抛弃妻子,依例应让任氏回归。但任氏已嫁两人,不愿再回何家,何锦也有大丈夫气概,不再强求。考虑何锦年过四十仍单身,锁锦堂误娶有夫之妇本应离异,但破镜难圆,不如让锁锦堂帮何锦八十千钱另娶,任氏仍归锁锦堂。任范氏、范步云、杨中立、张三省等虽有过错,但已身故,不再追究。任永福知情不报,待结案时发落。两造保候,无关人员省释,取结备查。此判。


译文


审理洛阳县百姓何锦控告宜阳县廪生锁锦堂拐带窝藏他妻子任氏的案件。何锦在嘉庆十八年娶了任氏为妻。第二年闰二月,任氏的母亲任范氏和弟弟范步云合谋,趁着何锦外出,让范步云在夜里把任氏带出夫家,将她卖给了新安县的杨中立做妾,得到了五十五两银子。何锦发现妻子不见了,第二天就向官府报了案,前任县令让他和任氏的哥哥任永福一起跟着差役去查找任氏的下落。实际上任永福早就知道妹妹偷偷跑去杨家的事情,但是因为不敢违背母亲的命令,所以隐瞒了下来。何锦苦苦寻找了很多年,都没有找到妻子,从此夫妻二人分离,天各一方。过了七年,杨中立去世了。又过了五年,杨母可怜任氏年纪轻轻就守了寡,就让任永福把她领回去,重新找个人家嫁了,当初的聘礼也不要了。后来,经过中间人张继业做媒,任氏嫁给了刚刚死了妻子的锁锦堂。锁锦堂只知道任氏是杨中立的妾室,却不知道她原本是何锦的妻子。三年后,何锦的母舅马和尚打探到了任氏的踪迹,何锦就和他的母亲借口去进香,来到了锁家,从门外偷看,果然看到了自己的妻子。何锦非常激动,不顾一切地冲进了锁家,没想到日思夜想了二十年都没见到的妻子,看到他之后却头也不回地跑开了,何锦觉得非常尴尬。从这以后,就有了何锦控告廪生锁锦堂拐带窝藏他发妻的这场官司。锁锦堂把实际情况说了出来,任氏却因为和新丈夫感情很好,竟然说何锦自己抛弃了她这个糟糠之妻,还说卖身契是范姓的人出面签的,把和这件事情没有关系的范元和以及送信的马和尚都拉来,当作媒人证人。经过审讯,了解到了之前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何锦并没有抛弃妻子,按照法律规定,任氏应该回到他的身边。但是因为任氏已经嫁过两个男人了,不愿意再回到何家,何锦也很有男子汉的气概,没有强求。只是想到何锦已经过了四十岁了,还孤单一人,实在是让人觉得可怜。锁锦堂误娶了有丈夫的女人,本来应该和任氏离婚,但是既然破了的镜子不能再重新合在一起,那么锁锦堂不妨给何锦一些钱,当作补偿。于是判决锁锦堂拿出八十千钱,帮助何锦另外娶一个妻子。任氏仍然和锁锦堂在一起生活。像这样灵活处理,差不多能让双方都满意,并不是像“赵壁秦城”那样强行做交易。任氏的母亲任范氏、弟弟范步云以及杨中立、张三省等人,都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是他们都已经去世了,就不再追究了。任永福知道这件事情却不举报,他受到处罚也是应该的,等案件结束的时候,再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先回去等候,和这件事情没有关系的人就不用再参与了,相关的证据记录下来留作以后查看。就这样判决。


解析


定分止争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法家的思想。《管子·七臣七主》中提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古代很多地方官员也秉持定分止争的原则处理诉讼案件。本案就体现了古代判官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智慧。


其一,审查事实不看表面,更注重案件背景与原因的分析判断。本案关键在于,是锁锦堂拐带任氏,还是何锦抛弃妻子?从任氏的辩解和张继业的媒证,可否定锁锦堂拐带任氏。那何锦是否厌弃妻子呢?有几个细节:一是何锦发现妻子失踪次日就报官,说明他不知妻子失踪原因且很焦急;二是何锦寻妻近二十年,案发时仍单身,可见他对任氏感情深,不会抛弃;三是何锦发现任氏后冒险闯入锁家救妻,驳斥了自弃糟糠的说法。任氏既非被拐也非被赶,那她离开何家或是自愿。是与何锦感情不合、另有新欢还是另有隐情,难以判断。直到找到任永福与杨家的契约,才知道是银子和年荒导致任氏出走。查明背景、剖析原因,是正确适用法律、分清责任的重要基础。


其二,适用法律不拘泥条文,更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按清律,任氏应归何锦,她与锁锦堂须离婚。但知府没这么判,因为任氏已移情锁锦堂,何锦也心灰意冷。强行让任氏与何锦复合,会拆毁一个家庭,也组不成新家庭,两败俱伤。如此判决虽维护了合法婚姻形式,却破坏了爱情婚姻本质。知府权衡后判决:一、锁锦堂给何锦八十千钱助其另娶;二、锁锦堂补办礼聘,任氏仍为锁妻。这样既维持了任、锁的婚姻,也给了何锦补偿和宽慰,可谓两全其美。


其三,书写判词不流于形式,更注重寓情于理以感人服人。判词引经据典,让当事人有文化认同感,且重情重理,评判公允。对何锦,判词描述其尴尬无奈,肯定他重情,同情他的遭遇;解释他私闯民宅的原因,理解他的激动;强调他年过四十单身,令人同情。对锁锦堂,先说他不花钱娶美妻占了便宜,为判他补偿何锦铺垫;指出他无过错,也是受害者;认为破镜难圆,锁锦堂补聘任氏可两全其美。判决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了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婚姻法自由自主的宗旨。


全案彻查事实,责任认定清晰;裁断灵活公正,论理有人文关怀;判文引经据典,措辞优美,让当事人信服。古代很多案例展现的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艺术和智慧,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和借鉴。


案例摘自杨一凡、徐立志主编,高旭晨、俞鹿年、徐立志整理,《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 - 52页。


作者:刘德敏


原标题:《第11期 | 清代“误娶有夫之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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