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A股公司因资金占用受处罚
8月26日晚间,*ST聆达、新华锦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资金被占用等问题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业内相关人士表示,对这两家公司的处罚,彰显了监管层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完善立体追责体系,能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经调查,*ST聆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在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用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担保,涉及金额达6000万元;2023年11月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明圣、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人签订5000万元《借款协议》,金寨嘉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24年1月11日,关联方嘉悦正丰融资16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
其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6月至12月,公司通过预付款、工程定金、票据贴现等方式,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累计金额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其中,2023年8月至9月,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分别形成1000万元的资金占用。
针对这些情况,大连证监局拟决定,对*ST聆达予以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明圣予以警告,并处200万元罚款;对林志煌予以警告,并处200万元罚款。
经调查,新华锦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依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对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锦、新华锦集团、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视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青岛证监局要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新华锦集团、张建华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占用款项。
按照相关规定,若新华锦未能在一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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