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示范区法院以司法守护生态,审结公益诉讼案
8月22日上午,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庭审由行政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示范区各乡场办事处、各执法部门2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

庭审前,示范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意见,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示范区检察院指出,2024年11月,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本市宋城路七大市街附近堆积大量垃圾,长期无人清理,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随即向辖区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尽快清理涉案地点垃圾,做好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某街道办事处接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整改完毕。然而,检察机关“回头看”时发现,该街道办事处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日常监管,整改后的垃圾堆积现场问题反复,案涉地点再次出现垃圾堆积情况,周边生态环境仍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旧处于受损状态。因此,示范区检察院向示范区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违法损害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履行综合管理整治职责。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未全面履行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全面清理堆积的垃圾。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并承诺:“办事处将以此次诉讼为契机,找准工作中的问题症结,对症下药,建章立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今后履职尽责。”随着审判长闭庭的槌声响起,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圆满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监督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示范区法院将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审理思路,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挥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有效防止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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