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待查清的三件事

08-03 06:48

“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日晚,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通报称,已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


此事引发热议,是因为不少网友觉得,涉事奔驰女司机等人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及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等问题,这些都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回应外界关切。


有律师指出,车牌是车辆行驶的识别标识,具有公开性,一般公众仅通过车牌号码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所以单纯露出车牌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奔驰女司机左手中疑拿着一物品。


一、当事男子发布视频,出现对方车牌,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当事男子“平头哥”(网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该事件发生于7月22日,他多次向当地派出所、交警等部门投诉无果后,于31日将相关视频发布至抖音,引发外界关注。


该男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奔驰女司机等人的隐私呢?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称,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是指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等。


在这起事件中,事发公共场所,女司机的言行是公开场合的即时行为,未涉及私人生活空间或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公共场所的公开行为通常不属于“隐私”范畴。


廖建勋认为,从行为目的与合法性看,当事男子曝光视频是为了反映纠纷中对方“亮证施压”的不当行为,具有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公权力的公共利益属性。且男子曝光的视频未包含女司机的私人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


车牌具有公开性,车辆上路就会被看到,一般公众仅靠车牌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不会干扰车主私人生活,也难以识别特定自然人,通常不属于隐私范畴,单纯露出车牌未侵犯隐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从目前信息看,男子发布视频是为了曝光奔驰女司机疑似“亮证”逼迫让路及可能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视频内容是公共场所的公开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范畴。而且,男子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希望相关部门关注此事,查明女司机是否违法违规,这种曝光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赵良善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涉及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偷窥、偷拍等。男子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对女司机隐私权的侵犯。


二、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车,存在哪些问题?


会车时双方僵持,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对方让车。据“平头哥”介绍,当时女司机拿出带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同车男子说出了他的家庭住址与姓氏并爆粗口。


廖建勋表示,普通会车双方避开即可,奔驰女司机一方却“亮证”并报出对方姓名、住址等私密信息,这暴露了其滥用职权。


若女司机是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的交通纠纷中亮证施压,属于违规使用公权力,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处理。从视频看,女司机当时不在执法场景、非工作状态,非执法场景下亮证威胁,也涉嫌滥用职权。从治安管理角度,女司机亮证后的威胁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女司机仅凭车牌就报出对方家庭住址和姓名,若信息是通过非合法渠道获取,比如违规查询公安系统、交通管理数据库,就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


赵良善表示,若女司机是公职人员,“亮证”施压让对方让路的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应秉持的公正、廉洁、为民服务等原则,是对公职身份和权力的滥用,破坏了公职人员形象,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个人的住址、姓氏等信息受法律保护。女司机仅凭车牌获取并报出对方家庭住址和姓氏,若她是公职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查询他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若她不是公职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息同样违法。


赵良善还指出,奔驰女司机在会车纠纷中“亮证”让对方退让,还报出对方个人信息威慑,暴露出其可能存在“特权思维”,将权力或特殊身份作为谋取私利、强迫他人服从的工具,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和正常诉求,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三、民警深夜上门要求道歉并删除视频,是否有依据?


据“平头哥”介绍,7月31日他将视频发布至网络后引发关注。当晚,奔驰女司机及派出所民警等5人到他老家,要求他删除视频,称视频出现对方车牌号侵犯了隐私,还要求他道歉。


廖建勋表示,民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要求删除视频,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存在程序瑕疵。公民有权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拍摄并公开相关视频,属于正常监督范畴。若视频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未扰乱公共秩序,也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民警以此为由要求删除视频,缺乏法律支撑。从事件来看,当事人曝光视频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视频未显示存在违法内容,民警仅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删视频,未指明具体条款和违法事实,难以让人信服。


同时,民警要求当事人删除视频应遵循法定程序。据媒体报道,民警深夜到当事人父母家中要求删视频,未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和具体违反条款,还通过村委对男子家人施压,这种做法不符合执法程序要求,有滥用职权嫌疑。


廖建勋认为,公安机关对公民合法的信息发布行为应保持克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视频内容违法且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否则不得强制删除。此次上门以“拘留”相威胁,超出了合理执法限度,涉嫌滥用职权。


赵良善也认为,警方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男子道歉并删除视频,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从处警程序看,民警应先调查、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执法依据等,而不是直接要求男子删除视频、道歉,甚至以拘留相威胁,这种处警方式有违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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