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金额超标的额,法院如何判?

08-03 06:36

漫画 张亮

天津北方网讯:签订合同时,双方常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等类似条款。但实际发生争议时,若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比诉讼标的额还高,这笔费用能否获法院支持呢?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让我们了解法院在此类情形下的裁判逻辑。

2024年1月,某公司与小A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四台设备出租给小A,若小A逾期未付租金,需承担因违约给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某公司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定交付设备,租赁期限届满,小A返还设备。2024年11月,双方对账,确认小A欠付租金1500元。此款未付,某公司诉至宝坻法院,请求判令小A支付租金1500元、律师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宝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诉讼金额仅1500元,相对人认可履行债务,此时产生3000元律师费,不具有必要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属于实现权利的支出,受民法典可预见性规则限制。所以,法院有权且应当审查律师费损失的必要合理性。一方面是为公平合理界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避免守约方随意转嫁高额律师费;另一方面,事先的律师费分担约定属概括性约定,只约定损失范围包括律师费,未涉及律师费如何确定。

审查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案件专业性等因素判断律师费的必要性。若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律师服务难以在预防化解纠纷层面产生显著价值,就应审视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量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判断律师费的合理性。若已有诉前调解等低成本解纷渠道辅助维权,当事人仍主张高额律师费,其合理性存疑。综上,对于律师费,法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必要性、合理性,以平衡当事人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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