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后,怎样正确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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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侵权纠纷,受到人身伤害的一方都可能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受损。那么,在提起诉讼时该如何主张误工费?又该怎么举证呢?
泡病假延长误工期,使不得!
2024年6月28日,赵南驾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老刘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老刘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赵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老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最终于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住院101日。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刘将赵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其中,老刘主张住院101日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作为证据。赵南对老刘101日的误工期不予认可,认为老刘“小病大养”,称其早就痊愈,却迟迟不肯出院。
为查明老刘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老刘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CT报告单等。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记载老刘外伤已痊愈;2024年8月28日转院后,医院未为老刘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只是针对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刘病历记载,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其外伤已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所以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法官说法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伤后住院治疗和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病休证明、病休医嘱等判断病休的合理性;必要时,伤者可申请司法鉴定,由法医根据具体伤情给出合理的误工期建议。但不能认为只要“住院”,住院期间就都能主张误工费。
本案中,老刘在外伤痊愈医嘱出院的情况下,继续住院治疗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试图以此延长误工期,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必然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法院未支持老刘“泡病假”期间的误工费,该部分扩大的损失只能由老刘自行承担。
以本案为例,对于伤者的伤情,只要临床认为“治好了”,即便还在“住院”或“不上班”,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后续期间的误工费。想通过“泡病假”甚至“空挂床”多拿误工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误工证明》虚开收入损失,不可以!
2023年9月,吴鹏骑行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小李相撞,交管部门认定吴鹏全责。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李将吴鹏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李为证明误工费2万元,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嘱以及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上面写明交通事故后病休2个月扣发工资2万元。吴鹏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误工证明》虚开损失金额。
为查明小李的真实误工损失,法院要求小李补充提交受伤前及养伤期间的银行明细等证据。经比对,法院发现银行明细反映的误工损失金额与《误工证明》记载的损失金额不一致。因此,法院未采信《误工证明》内容,而是根据小李的收入受损情况,判决吴鹏赔偿小李误工费8000元。
法官说法
通常,伤者会向法院提交《误工证明》来证明误工损失,《误工证明》一般会写明因何事请假几天、扣发工资多少,但仅凭《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误工损失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即因误工扣了多少工资。最直接的证据不是《误工证明》,而是工资发放记录。本案中,小李虽提交了《误工证明》,但法院仍要求其补充提交银行明细,就是为了查明其真实的误工损失情况。根据伤者有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1、伤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等材料。
2、伤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为准确展现收入水平,伤者可提供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通过与受伤误工期间的收入对比,确定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及损失金额。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院可能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若受害者不能证明平时务工的持续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院可能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酌定收入标准,进而判决误工费。
年休假冲抵病假,无妨!
2022年8月12日,老周驾车追尾曹鹏,导致曹鹏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老周全责。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曹鹏将老周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曹鹏主张误工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提交住院病历、医嘱证明、考勤表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作为证据。
老周及保险公司提出:曹鹏的考勤表及工资流水显示,8月份0缺勤、工资正常发放,9月 - 12月病假、工资确有部分减少,不同意支付8月份误工费,但同意依法核算9月至12月误工费。对此,曹鹏解释称,8月至10月一直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可证明,8月住院期间用年休假冲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资正常发放;10月住院后遵医嘱卧床静养,有医嘱和复诊病历可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曹鹏住院事实、伤情及医嘱情况,8月份曹鹏确因交通事故受伤离岗,实际存在误工。虽8月份考勤全勤、工资未减少,但不能否认误工事实;曹鹏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老周可减轻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曹鹏平时收入情况,法院判决老周及其保险公司向曹鹏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误工费3.6万元。
法官说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享有带薪休假权利,如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
本案中,曹鹏考勤表显示8月全勤,工资流水明细显示工资未减少,但结合住院病历可知,该期间曹鹏正在住院治疗。工资未减少,是曹鹏牺牲本年度带薪年休假换来的。假设曹鹏未用年休假冲抵8月病假,用人单位会扣罚其相应工资,老周就要赔偿8月份误工损失,而曹鹏康复后可正常享受带薪年休假或不请休带薪年休假而从用人单位领取未休假工资。所以,是否用年休假冲抵病假是曹鹏的权利,侵权人老周不应因此减轻赔偿责任。
换言之,用年休假冲抵病假是伤者的自愿选择;用年假冲抵病假,虽工资照常发放,但损害了伤者应享有的休假权益,侵权人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遭遇人身伤害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有法律依据,但伤者对具体的误工期、误工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病历、医嘱、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实际的误工期间和误工损失。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的做法不可取,法院不会因“伤者”受伤就偏向伤者,放松裁判审查标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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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到人身伤害,如何正确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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