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者为逃避交警查车而死,妻子索赔200万元,法院判决
2024 年 4 月 3 日本,周某在广东省梅州市参加公司聚会时,喝了点酒。喝酒后,他骑着摩托车回家,碰见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查车。为了逃避查车,他弃车跳下路面。 6 米高的江边绿道,然后翻过绿道护栏,溺水而死。他的妻子陈女士觉得,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所以,她和家人申请超额索赔。 200 万元。
今年 4 月 29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因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以逃避交警执勤点检查。事件发生后,交警大队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周某进行搜救,二审判决结果不会不当。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法院:
见死不救,驳回上诉。
▲事发地 被访者供图
根据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晚交警大队在进行突查时,执法人员是否对周某跳进河流采取了积极的救援行动?这些行为应该确定违法吗?原告(周的家人)索赔 2004129 元素应该得到支持吗?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某那天晚上喝了白酒。为了逃避法律惩罚,在离执勤点几十米的地方掉头弃车后,他徒步过马路,爬过栏杆,跳下河堤绿道,然后跳进河里淹死。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进江后喊着让他上岸,第一时间拨通。 110、120 并与救护队、搜救队电话通知救护车前往现场等,搜救行动至第二天凌晨 3 点多。可以看出,梅县区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已经履行了及时救援义务。原告请确认两名被告未能及时救援(见死不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也不支持原告的索赔。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根据社会的普遍认知,也不足以通过逃跑、跳进河里来应对交警的检查,这很容易导致人身事故。然而,为了逃避检查,周某跳进河里逃跑,导致溺水死亡。这一损害事实是周某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的查车行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支持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周某系不小心掉进了水里,没有直接跳进水里。“周某不懂水,不会有跳水游泳,以避免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性的抓捕”。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之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是在他落水之后,交警应该及时进行救援。家庭成员认为,不及时救援与周某溺水有逻辑关系。因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发生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作为一个成年人,周某应该预见跳进河里以避免检查的后果,他应该对自己的后果负责。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行职责侵犯了合法权益,两个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会有违法行为,上诉人要求两个被上诉人赔偿。 2004129 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2024 年 12 月 18 日本,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行申 417 根据《行政裁定书》,“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在案证据,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周某进行搜救,不会出现周某落水死亡的情况。第二次审判的结果没有不当。“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周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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