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被辞退的回复“理解”,是否等于双方协商一致?

06-18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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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存在不与员工协商就解雇的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


刘思(化名)于2022年2月15日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同年5月29日,公司通过微信向刘思发出辞退通知,表示:“公司最近销售业绩不佳...经上级深思熟虑,向公司申请,决定解雇你。”公司人事部的意见是:“同意。公司向刘思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当天,刘思回复公司主管领导李某说:“已经收到了辞退通知。我理解公司目前面临的许多困难。由于4月份工资仍有差额,销售提成金额和加班补偿不明确,我无法承认辞退通知……”


刘思拒绝接受解雇决定,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


刘思说,在公司工作期间,她在法定节假日有延迟、休息日和加班工作,但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对此,她向公司总经理赵某、同事、客户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地铁乘车记录和出租车记录,以证明。


该公司承认有效证据,但刘思表示,不会有延迟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因此,该公司提供了2022年2月至5月的考勤表,但该表与其首次提交的考勤统计记录的出勤时间不一致,刘思也不同意。


根据在案证据,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思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13,000元,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1,000元,销售提成120,000元,加班费等。


公司拒绝接受,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刘思回复称他理解公司的困难,但回复不足以说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主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拒绝接受。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思2022年5月工资13000元,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11000元,销售提成12000多元,加班费等。公司拒绝接受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消除,也可以通过劳动者或用人公司单方面消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刘思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关系。刘思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原题:“员工对被辞退的回复“理解”,是否等于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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