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版法治日报重点:孩子能不能成为短视频的主角?怎样控制?
短片浪潮下,不同主体纷纷将镜头对准未成年人:父母以“晒娃”的名义打造“小网红”、教师将互动教学包装成吸粉材料,校外机构通过“形体训练”、“艺术课堂”等方式拍摄未成年人才艺…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随机选取了10个“母婴育儿”账号作为样本,在社交和短视频平台上粉丝超过20万。每个账号收集近10个视频的总时间和孩子出现的时间,计算出孩子出现的时间比例。总体而言,这些帐户中的儿童出镜时间占70%以上,大多数帐户中的儿童出镜时间占95%以上。这类帐号在首页都有“母婴博主”、“育儿博主”等标签,但是父母在视频中出现的场景很少。而且这些帐号发布短片的频率比较高,有很多保持日更节奏,有时甚至是日更。
记录增长没有对错,但问题在于尺度和动机。在记录和保护之间,在自由和规范之间,需要问的是,当未成年人缺乏完整的判断时,谁有权决定他们的形象被公开展示?未成年人能成为短视频的主角吗?平台应该如何制作这样的短视频,相关部门应该如何控制?本报邀请相关专家就这些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
儿童不应出现在公共共享的短视频中。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长聘任副教授 蒋俏蕾
一旦进入商业轨道,孩子的出现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日常记录,而是一种具有经济和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这时,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可能会被异化,父母会变成“代理人”或“经纪人”,孩子会过早地卷入平台经济,成为“数字童工”。
但目前很难定义“儿童在线名人”账户:首先,很多账户不是孩子自己操作的,父母是操作的主体;其次,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定义粉丝达到多少水平才算“在线名人”。;更重要的是,“儿童在线名人”还涉及是否通过实现流量获取利益。当父母通过间接带货或其他更隐蔽的渠道获利时,很难确定父母是否在利用孩子获利。
虽然《广告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代言和肖像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要求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符合特殊条件,但由于网络账户的传播机制和平台属性与传统行业不同,在网络实践中往往难以直接应用或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因此我个人倾向于儿童不适合出现在公共网络账户中。别打开“儿童网红”产业化的“潘多拉魔盒”。
如果可以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出现在公共网络账户中,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使用儿童引流。就像我们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赌厅等不合适的地方一样,一旦进入,就会造成潜在的伤害,即使只是进入门槛,道德上也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在目前难以准确界定儿童出镜边界的情况下,最合适的做法是从根本上禁止儿童出现在公开分享的短视频中。
广告法对商业行为的广告行为、主体年龄有明确的限制,或许可以从广告法中汲取经验,明确法律红线。此外,目前的网络内容控制涉及多个部门,各自的职责交叉,尚未统一。虽然预计协同治理,但多头管理可能会导致操作复杂,难以落地。为了实现有效监管,需要借鉴现有的法律标准,明确将其归属于平台经济和网络经济中的新兴行为,并由相关专业人员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儿童权益保护要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同心圆,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家庭和学校要承担起媒体素养教育的责任。
建立“非商业、非持续、非强迫”三重底线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未成年网络素养研究中心主任 方增泉
监督“儿童网红”现象,技术限制和伦理模糊是两大现实困境。反识别方法,如剪辑拆分、变音处理等,进一步增加了控制难度。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当账户运营的主体是监护人时,账户特征的判断很容易陷入新的伦理障碍,导致家庭日常生活记录与商业运营的界限被家庭关系所掩盖,视频内容和时长比例标准在真情滤镜下失去效果。近几年来,网络平台家庭类账户中儿童出现的时间越来越长,但是相关账户并没有及时标注为儿童类账户的重要原因。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平台行为的定义越来越清晰,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行为的界限还不够清晰。在具体实践中,父母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常以“亲子互动”的名义进行商业运营,通过多账户分配、场景植入、引流和增粉等方式避免控制。例如,一个母婴博主通过六个相关账户发布儿童内容,单个账户中儿童出现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但整体商业收入主要来自儿童形象。
儿童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不应该被绝对禁止,但必须建立“非商业、非可持续、非强迫”的三重底线,同时掌握三条红线:确保出现的内容具有主动性、灵感性和促进性;确保出现频率和时间符合儿童身心健康的科学规律;确保有效尊重儿童的兴趣和意愿参与过程。
我们可以积极借鉴国际相关经验,进一步明确设定儿童出镜时间、内容更新频率、商业链接植入等行业标准。,从而有效防止儿童被工具化使用,同时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丰富家庭数字记忆、促进儿童成长发展的功能。
面对“儿童在线名人”商业行为带来的负面问题和潜在风险,系统控制迫在眉睫:进一步加强账户特征识别,加强账户收入结构识别,加强行为特征识别,包括产品试用、场景展示等以儿童出现为主要内容的营销元素自动限制流量。
在法律层面,应探索颁布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方法和行为准则,进一步优化年龄治理模式,如禁止将0-8岁儿童添加到具有营销特性的账户内容生产中;对于8-12岁的儿童,探索设置儿童同意权;对于12-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认知行为能力设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创新开发儿童形象数字水印系统和多模态智能监管系统,实现跨平台跟踪和精确保护。就行业标准而言,需要建立MCN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多主体网络内容的监督和价值引导。
结合出场率明确的“儿童网红”判断标准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 郑宁
当前平台对于如何定义违反规定的“儿童网红”账户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账户识别和判断很难。大多数未成年人的账户申请和操作主体是父母。有些家长可能会以记录孩子成长为初衷分享。随着粉丝数量和流量的增加,逐渐商业化,但在初期很难区分普通人记录的账户。
其次,行业对什么是“网络名人”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平台的用户数量和流量算法不同。一个在小平台上有一定粉丝数量的儿童账号,在平台上可能并不突出;
三是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可以通过“软广告”或跨平台引流来实现,仅靠单一平台很难跟踪。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儿童在线名人”账户的分析和利用未成年人的盈利标准。建议主管部门指导相关产业协会颁布细化标准,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出现频率、账户利润分配、商业内容比例等因素:
第一,出现频率。如果未成年人每周每月出现超过一定标准,可以初步判断为高频出现。如果高频出现持续3个月,将该账户纳入“儿童在线名人”账户的重点审查范围;
二是账户利润分配。如果未成年人出现内容带来的收入占账户总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如30%),则需要重点审查账户;
第三,商业内容占比。如果账号发布的内容中视频占比明显超过总视频数量的一定比例(如30%以上),则需要核实该账号是否有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嫌疑。
政府、平台、父母、学校、社区等各方主体应当形成合力,系统处理“儿童网红”账户违规违纪问题。
主管机构应当通过专项整治、日常检查等方式,提高技术手段,加大对未成年内容账户的审查力度,依法惩处非法“儿童在线名人”账户的用户、经纪公司和平台。平台应提到“儿童在线名人”账号的优先处理高度,细化平台规则,明确禁止“儿童在线名人”账号的违规行为,制定限流、封禁等措施,完善举报处置机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举报区”,24小时内优先处理相关内容。学校、社区应该把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家长课程,提高家长的网络素养。完善学校教育,中小学要开设网络素养必修课,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使用儿童引流”是定义这类帐户的关键。
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硕士导师 刘广伟
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可以看出,虽然相关政策没有提供可量化的定义标准,但政策严格查处了使用儿童模特的不雅姿势和性暗示行为;对未成年人独立出现基本持否定态度;对于成年人携带的情况,建议综合考虑时间、表现、目的等其他因素。
但在实践中,很难清楚地判断账户的特点。那么,未成年人的出现能否设定合理的比例呢?也可能很难。能否打造“儿童网络名人”,主要取决于观众的反馈,而不是内容创作者和账号运营者的主观意愿。
判断孩子的出现是否合理,不仅要关心出现时间或者画面中的比例,更重要的是要检查相关账号是否存在引流和变现。但目前,引流和实现往往处于实现利益目标的不同阶段。如果实质性的实现在账户定义中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很容易导致政策干预的滞后。所以,结合相关帐号发布的内容,判断其是否“使用儿童引流”是界定“儿童网红”帐号的关键。然而,我们很难总结出静态和可量化的定义标准,因为“儿童在线名人”的盈利账户主要具有重视儿童身体和童年场景的呈现、热衷于家庭文化资本建设、喜欢塑造成人儿童形象、突出人物和剧情设计等特点。
可以看出,定义“儿童在线名人”账号,不仅要考虑内容特点、商业水平、儿童参与方式、隐私暴露风险等关键层面,还要在相关账号的定义和管理中采用分类、有目的的应对方案。
对于可以明确界定的“儿童在线名人”账户,如与MCN机构签订合同、涉及儿童独立出现、违背儿童主观意愿的,应划分红线并严肃查处,并追究账户经营者和平台的职责。如果在定义过程中存在争议或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应要求平台长期跟踪账户,然后综合考虑;也可以采用“阶梯式管理”,即第一次警告并下架问题内容,第二次非法暂停账户商业化功能,三次非法永久禁止账户并列入黑名单;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在各种平台上设置举报入口。平台还可以自动标记高风险账号,限制流量推荐,通过算法提前识别短视频中儿童出现频率、话题敏感性、观众互动倾向等。
建立对非法“儿童网红”账户重罚制度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熊丙奇
所有利用“儿童在线名人”牟利的行为都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要求平台下架此类视频,注销此类账户;同时,不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追究责任。
因此,如何判断“儿童网红”帐号是否借用“儿童网红”牟利,至关重要。判断的依据不是视频中儿童出现的比例,而是“儿童在线名人”账号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存在利用“儿童在线名人”牟利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允许父母记录孩子的日常生活,分享孩子的成长经历,同时尊重孩子的人格,不暴露孩子的隐私。在账号吸引了很多粉丝之后,只要不是孩子直接代言商品,直播卖货,而是把购物链接挂在账号里,粉丝自己选择购买,这也是目前法律允许的。
但目前的“儿童在线名人”账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把“记录”变成人化表演,编段子摆姿势;二是迎合观众,不顾孩子的健康,恶搞孩子获得关注,通过卖惨引流获得流量。而且有些平台还放任了这种视频。建立“儿童网红”,已成为一些家长、机构的“商业经验”,形成利益链,如何赢得流量就如何来。对平台而言,“儿童网红”主题视频也是平台吸引用户、制造流量的重要产品,是其重要盈利点。
要解决“儿童网红”问题,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建立长效机制。
第一,建立对非法“儿童网红”账户的重罚制度。目前,一些帐户采用了被封后再用小号经营“另起炉灶”的做法。这是因为对非法“儿童网络名人”账户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账户经营者和放任“儿童网络名人”非法经营平台的职责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严肃追究。例如,可以对严重违规的“儿童在线名人”账户经营者进行终身处罚,不得再次注册或经营儿童账户;未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下令接受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放任非法“儿童在线名人”账户的平台,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综合处罚方式。
其次,要加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让家长认识到,将孩子功利地打造成“儿童在线名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因小失大”。要系统评估各平台的“儿童在线名人”视频账号,全面清理依靠“儿童在线名人”牟利的视频账号,加强对未成年内容账号的控制和家长的监督责任。
孩子们把“网红”视为人生方向的危害极大。
全国二级心理咨询师 陈静
从庞大的网络名利场到日常生活,“儿童网络名人”面临着另一个困境:过早接触商业工作会让孩子超越应有的心理年龄。起初,学生可能会认为这种“儿童网络名人”很厉害,但后来很可能会被大家抵制,因为“儿童网络名人”可能因为“工作原因”而长期不在学校,缺乏与同龄学生的互动。可以在成人世界里,它也不能达到成人的完美,交不到朋友,通常内心孤独。
随着网络曝光率的不断提高,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儿童在线名人”的学习进度可能得不到保障,导致家长焦虑,家长的这些情绪会不自觉地传递给孩子。
“儿童在线名人”走红,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吸引更多的孩子拍摄短视频。他们渴望在走红后成为“儿童在线名人”,并加入资本和商业创造利益的齿轮。加入专业在线名人孵化公司的“儿童在线名人”需要配合企业完成规定的任务,有时可能超出孩子自己的承受能力,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可控的情况。
由于虚荣心和功利主义,短视频中的一些家长利用孩子与生俱来的模仿能力来操纵孩子的童年生活,试图让孩子成为“小大人”。孩子的模仿不再幼稚纯粹,而是变得更加成人化。他们展现了儿童世界不完美的成人审美和价值观。
与此同时,网络上的行为也会吸引孩子主动模仿。进化心理学认为,行为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儿童在发展过程中的模仿行为是为了在当前阶段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所以,当孩子的成人模仿行为得到父母甚至社会的认可和赞扬时,就会对这种行为产生持续的强化作用。从长远来看,孩子对自己的定位可能会越来越成人化,失去了青春里天真无邪的时光,更容易导致思维功利和心态浮躁。
一旦孩子把做“网络名人”当成人生唯一的方向,失去了学习的动力,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从我接触的厌学儿童中,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网络名人梦”。从小学生到初中生,他们很早就被网络灌输了一种“学习无用论”,拒绝上学,渴望每天在家拍视频直播,达到月入一万甚至几十万的“人生巅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