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05-14 08:27

5月10日,《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实施)》(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旨在规范我省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应用,促进省级自然公园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自然公园是指对具有生态、欣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分或确定,实行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系统管理的区域。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旅游景点、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公园和省级草原公园。但是,本《试行办法》并不适用于省级景区的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应纳入省级自然公园。建设省级自然公园,要坚持优先保护、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结合土地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个目标。


开设省级自然公园的,其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自然景观在全省或区域内是典型的,或具有特殊的生态、欣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规模和面积一定,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不会与其他自然保护区重叠;边界清晰,土地所有权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同时,要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试行办法》要求,严格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水域、生物等珍贵生态资源。在省级自然公园,以及人文景观,如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遗迹。严禁擅自从事不符合控制要求的R&D活动,如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速光伏电场等。在省级自然公园;禁止非法占用省级自然公园,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如倾倒、堆积、丢失、遗漏固体废物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只允许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开展,符合保护管理标准的娱乐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活动和设施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其他允许在自然公园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


自5月10日起实施《试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来源| 山西日报


编辑 | 王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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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省自然公园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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