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三个部门联合发布,我院此案当选~

05-03 06:14


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临近,省高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经典案例。


其中我院


化解烦“薪”事 做好“薪”人的护理工作


案例当选


!!!




解决烦“工资”问题 做好保护“薪”人的工作


——张某某与某农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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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11月,张某某加入一家农业公司,一直从事门卫工作。这些年来,这家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的工资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022年9月起,企业未向张某某支付工资,口头通知张某某辞职。张某某要求农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支付社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等。农业公司辩称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张某某占用公司门房未腾空。张某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随后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派县总工会特别调解员参加调解。法官和调解员深入了解劳动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种需求,从劳动者生存保障和公司经营情况出发,多次组织农业公司负责人和张某某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欠款的工资,后续按月支付张某某1000元的赔偿作为其生活保障,张某某也将占用门房腾退。


2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既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稳定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和总工会通过司法与工会职责的协同,坚持和发展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同频共振,共同努力,充分利用劳动领域的多元化解决方案机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通过非诉讼方式本质化解了分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农业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拖欠张某某的工资,按月支付了张某某的赔偿金,解决了张某某的“麻烦工资”,使矛盾纠纷从“有结”变为“有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沁水法院积极实现职位移位,针对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对全县劳动争议集中的法院案件进行专项审查;司法建议书从县总工会发出,所有符合支持条件的劳动者实施法律援助全覆盖,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建立“法院” “工会”的工作机制,将工会调解员融入我院树理调解工作室,取得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始终保持着上诉率低、调解率大的良好状态,辖区劳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原题目:“省三部门联合发布,我院此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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