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景安,刑期11年。
2024-12-28
2024年12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资深专家易景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易景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150万元;依法追回易景安受贿的财产和滋润利息,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易景安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建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的便利,非法收受现金、汽车、房地产等财产,共计1405万余元,为相关个人谋取贷款审批、承包业务等利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易景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易景安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主动解释了一些受贿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办案机关还没有把握。他有坦白情节,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非法收入。他有法律法规,酌情从轻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于是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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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景安,刑期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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