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常见的审判问题
为了继承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自2023年以来,《甘肃审判》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主题,主要针对审判实施中遇到的普遍性或有代表性的难题和复杂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请注意,本期审判实践栏摘要了三个常见问题的答案!

Q
“借新还旧”贷款是否应计入违法贷款额度?
A
借新还旧是指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部分或全部旧贷款。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新还旧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只要新贷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如贷款人具有偿还能力、贷款目的合规性、贷款属于周转性贷款等)。,新旧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新旧贷款是否计入非法贷款额度,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是否采取了非法措施。如果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目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导致贷款非法发放,那么这些贷款应计入非法贷款额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认为借新还旧贷款的金额应计入非法贷款金额。但在其他情况下,法院认为借新还旧贷款实际上是对原贷款协议的延期,没有新的资金支出,因此不认定为非法贷款金额。
综上所述,是否将新还旧贷款计入非法贷款额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金融企业在申请新还旧手续时有非法操作(如未经严格审查、非法发放等)。),那么这部分贷款应该计入非法贷款。 贷款额度。否则,单纯的借新还旧行为本身,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视为非法放贷。
回答:省法院刑二庭
Q
股东资格确认的本质条件与形式要求之间的关系?
A
股东资格的本质条件是指股东实际上向公司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继承公司股份。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和生存的基础。出资是股东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获得股份的本质条件。股东资格的方式条件是记录和确认股东出资,是本质条件的外在表现。投资者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后,完成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本质条件,但其权益的获取必须通过一定的外部表现进行公示。众所周知,只有公开后,他们的权利才能顺利行使。这一外部形式的表现就是公司章程记录、股东名册记录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一些观点认为,股东资格的确定必须具备本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我们认为,同时具备本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是股东获得完整无瑕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条件,而不是处理当事人与股份所有权发生争议时的条件。股东内部股份所有权的确定应以本质条件为准,即审查是否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是否已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继承公司股份,但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未记录、公司登记机关未登记为由否定本质。 股东所需的股东资格。但是,当涉及到公司和公司债务人等外部关系时,未经登记不得抵制善意第三人。
此外,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是获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在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时,只能起到协助评估的作用,而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前提。例如,当事人主张确定股东资格,因为他们向公司转账。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转账不是出于投资目的,而是基于贷款等其他法律关系。此时,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股东权利,并可以证明其股东资格是通过向公司转账等方式进行的。
答案:省法院民二庭
Q
人民法院能否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
A
在适度的前提下,违约方不得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仅具有填补对方违约损失的功能,即补偿功能,还具有督促当事人诚实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功能。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违约金的处罚功能,督促履约方尽快履行合同,以防违约方故意违约。人民法院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处罚,因为违约方不是因为其自身的故意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违约金的适用应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根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守约方有实际损失,违约方无法履行客观因素,并且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则不再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回答:省法院立案二庭
原题:《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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