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11-20 06:59

特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显然,他们已经投保了保险。但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受伤的人起诉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交强险应该赔付吗?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工人李某负责将钢筋绑在运输钢筋的卡车集装箱上,挂在吊车钩上,吊车将钢筋吊到指定地点。有一次,李某把钢筋挂在吊车钩上后,没有离开卡车去安全的地方,而是在集装箱里。因为钢筋在吊装过程中倾斜,李某受伤,住院治疗。



事故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施工现场第三方责任保险。由于赔偿协商不一致,李某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起重机车主、司机和两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在审判过程中,A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辩称涉案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不作为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殊机动车在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较应用该条例。交强险承保机动车运行带来的社会风险,更注重对受害者的补偿和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与普通车辆相比,特种机动车的运行风险更大,不仅包括道路通行风险,还包括运行风险。按照交强险救助受害人的原则,应确定特殊机动车工作时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因此,A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B保险公司应当在工程机械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知道起重机起重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起重材料起重前并没有远离,而是在卡车集装箱里,陷入了危险的境地。事故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决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最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14万余元;B保险公司支付赔偿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最初的目的是保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受害者在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特征。


特种车辆是指各种轮试或履带专用车辆,如牵引、清障、起重、装卸等。,或者车辆配备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控、消防、清洁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机动车,兼顾通行和操作功能。特种车辆事故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01


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属于交通事故。


02


特种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03


对于特种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虽然这种事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车辆型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结合《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的复函》。、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应纳入被保险人降低风险的保险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这里提醒一下,作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需要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如果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坚持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积极赔付。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来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供 稿件:高雁鸿,李亚瑾


原标题:“作业中特种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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