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男子利用原公司客户名单推销自己经销的酒,被判赔偿8万元
销售岗位的员工在原公司获得了客户名单,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离开公司后,他们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向客户销售其他葡萄酒。“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利用自己的客户信息用于个人业务、损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力某公司是一家主要销售酒类产品的公司,在长期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明细、个人喜好等。这些客户信息都存储在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中,并设置了查看信息的权限。
李某公司将酒类销售业务外包给达某公司,并将该软件的使用权授权给达某公司。同时,要求销售人员与达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要求销售人员在联系客户时使用分发的工作手机。
照片来自网络
2022年4月7日,被告李某申请达某公司销售岗位,成功入职,在力某公司从事酒类销售业务。与此同时,达某公司根据力某公司的需要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同意,作为保密义务人,李某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服务关系结束后,应将与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回公司,并要求李某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严格传统所获得的商业秘密。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李某精通了葡萄酒行业的运营模式,萌生了自主创业的想法。离职后,李某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分销合同,并在网上销售该品牌的葡萄酒。
为了打开市场,李某利用自己在达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先后联系了力某公司的1000多名用户,销售自己的酒类,并根据自己掌握的用户地址信息,给了这1000多名客户一瓶红酒试用,期待有回头客照顾自己的生意。
随后,一位客户向李某公司举报了李某的相关行为。李某公司接到举报后,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李某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并要求李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40万元。
李某辩称,他只打电话给李某公司1000多名客户,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获得实际收入。他完全亏本营销,送了1000多瓶红酒,只有十几个回头客,导致生意入不敷出,只能关门,所以没有给原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人民法院裁判
经审理,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的用户名单包含许多其他信息,如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交易明细,不是公开信息,可以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视为商业秘密。
被告李某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销售其代理的酒精,构成对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法院酌定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充分考虑被告李某的主观过错水平、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
综上所述,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某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主动向李某公司道歉,并自觉履行了部分赔偿,得到了李某公司的理解,双方就剩余赔偿的支付期限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菁表示,拥有更多高端客户信息,通常意味着享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营销渠道,增加获得更高销售利润的可能性。但公司员工辞职后,将原单位掌握的客户信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原单位利益。法律应当严惩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突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视,警告员工离职后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改善法治经营环境。
第一,客户数据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要求
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知道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区分一般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信息和获取方式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1. 秘密:不易从公共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2. 价值:这些信息能给企业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3. 保密: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公司为客户数据设置了访问限制,并规定某公司与能够获取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使用专门分发的手机联系客户。可见,李某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客户信息泄露,相关人员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此外,在酒类销售中,拥有客户信息意味着可以直接联系交易对象。李某公司拥有的客户信息资源是其在长期经营中积累的财富,显然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因此,李某获得的客户信息属于力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将商业机密应用于公司外部经营活动,属于损害公司商业机密。
员工入职时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认识到客户信息是商业秘密。然而,他离开公司后,使用他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不依赖于一般的工作经验和知识体系,相关的交易也不是基于一些客户的特殊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显然是不正当的,应该认为损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在不影响其行为特征的情况下,侵权者是否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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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李某“赔钱赚钱”,但他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联系原告的众多客户,赠送饮料,试图吸引原告的客户,占领原告的市场份额,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降低了客户对原告的信任和忠诚度,使原告为收集、整理和保护客户名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侵犯了原告未来的潜在利益。
第三,离职员工尊重和传统的原公司商业秘密,既是职业道德,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公司长期积累形成的优势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泄露,会损害企业的竞争优势,甚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为了保护原公司的利益,离职员工有责任传统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此外,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任何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需求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可能构成侵权,存在违法风险。
同时,公司不仅要加强商业秘密的技术支持,还要强调员工的保密义务,加强员工在不同阶段的保密意识,敲响警钟。
(原来的标题是“离职后,他用原来的公司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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