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周围的停车位,究竟属于谁?

2024-08-17

今年1月,离农历新年还有一段时间,江阴的一个社区充满了节日的气氛。原来小区405户业主领到了小区发的“年终奖”——每户10KG大米和300元现金!社区还能给业主发“年终奖”吗?“奖品”和“奖金”从何而来?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江阴某小区于2004年建成,有11栋建筑,包括商业用房和住宅建筑。商业用房分布在小区外,也用于小区内外的隔断。


商业用房周围和城市公共道路之间有一些停车位。社区建成后,这些停车位长期处于开放状态,社区业主并不太在意停车位的所有权。


2017年,出于规范停车等因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商为小区东侧商业用房外围停车位设置了停车大门,并委托给商家管理。相关停车位仅用于自己的消费者。


2022年10月,新一届社区行业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查询社区建筑规划图,发现东部商家周围的停车位虽然在社区的院墙外,但停车位用地属于社区建筑规划红线,占用为社区公共用地。经业主投票批准后,行业委员会决定代表所有业主起诉开发商和商家,以“收回”社区东部停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业主认为根据社区规划图,停车位占用是业主共有的地方,应当依法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坚持,涉案停车位不属于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的停车位,而属于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的“停车位规划”,不属于业主共有。


双方争论不下,充分听取意见后,承办法官向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和主管机构多方咨询。


"如果是规划内的停车位,一般要进行预算和审批,应体现在项目施工许可证上。"


受此启发,承办法官随后发布调查令,收集了社区的规划材料,发现有争议的停车位不在施工许可证规划范围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停车位的所有权。两项规定的目标是规划停车位和非规划停车位,其权利归属有不同的判断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涉案停车位是否为“规划内”存在争议,应当以项目建设规划最初允许为标准。


换句话说,规划中的停车位一般是指开发商经政府签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后修建的停车位,但本案中的停车位并没有体现在行政单位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


不仅如此,法院还审查了社区建设后,这些停车位没有在开发商名下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建设成本是否确定不计入业主购房费用,开发商对此模糊不清。


综上所述,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涉案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公共场所的停车位,应当依法归社区所有业主所有,开发商和商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拆除车位外设置的大门。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后,承办法官继续跟进判决的执行情况,商家自行拆除大门,行业委员会接管停车位,社区商家积极联系行业委员会租用大门停车位。


2023年底,社区行业委员会收到外围停车位首笔公共收入18万余元。听取业主意见后,行业委员会决定向业主分红部分收入,这是这个社区发放的“年终奖”。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275条


在建筑物区划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送或租赁等方式达成协议。


占用车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地方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车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除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增加的停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停车位。



原标题:“小区外的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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