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第一!“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商界观察
08-15 16:08

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图源:民政部网站

 

其中的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较而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条改变也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此前在2023年7月,有网民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后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另有网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构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其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则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还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限制。草案中第七、第十三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在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如今,草案中正式取消婚姻登记地域管辖限制,对于长期在非户籍地工作的人们来说,以后进行婚姻登记将更加方便。

 

此外,草案中还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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