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东西——如何绕过与利息有关的“坑”?
原创 王子妍 豫法阳光
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利息协议过高,贷款人资金成本过重,贷款人本息可能无法收回,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高利率持否定态度。然而,在实践中,利息中仍然存在一些“棘手”,这是很难预防的。那么,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利息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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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利 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严禁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协议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尽管它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思。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如果利率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将被抵消资本。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7月22日公布的一年LPR为3.35%,此时签订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13.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民间借款中的非法高息和伪装高息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严格规定了这一点。借款人可以自愿协商利息,但不得超过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
2
砍 头 息
在私人贷款中,有时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资金时会提前扣除利息,或者贷款人当天将利息转回等。这种行为俗称“砍头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禁止“砍头利息”。司法实践以实际贷款金额为贷款额度,在提前扣除利息的前提下,按实际贷款金额退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比如贷款10万元,年利率10%,贷款期限1年。如果贷款人先扣除期满应付的1万元利息,只交给贷款人9万元,或者贷款人收到10万元后当天转回1万元,这1万元称为砍头利息。事实上,贷款人可以控制和使用的资金只有9万元,法院将以9万元作为贷款本金。
法官建议
借款人双方不得同意或变相收取“砍头利息”。对于贷款人来说,借条上注明的金额应与实际贷款金额一致;对于贷款人来说,在发生纠纷时,要保留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和支付“砍头利息”的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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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滚 利
“利滚利”,又称“驴打滚”,专业术语称为复利,是指借款人在计算利息之前,将贷款人未付利息计入资本。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复利的,资金总成本不得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第一,前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LPR的四倍。其次,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原贷款本金和整个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基于原贷款本金,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复利法计算,成本越大,利率越高,期数越多,复利越高,很容易出现违法高息的情况。而且复利计算比较繁琐,多次更换借条容易导致原借条缺失,导致原本金额难以核实。
举例:小张借小赵10万元,借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小张应该还10万元*(10万元) 10%)=11万元。到期未还,小张应小李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借条注明贷款本金11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将利息1万元计入资本,然后计算利息称为复利。
法官建议
利息应在法律保护利率范围内约定。如果贷款人要求更换借条时计算复利,贷款人应保留最初的实际借款证据。最好在更换的借条中注明本息各自的金额,以便法院在诉讼时核实并删除违法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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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息
罚息也叫逾期利率。为了约束贷款人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约定一定的逾期利率处罚属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LPR的四倍。
例子:2024年3月1日,小王向小马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借款3个月。贷款不偿还罚息的利率是20%。其中,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20%的约定是LPR的4倍,也就是13.8%。同时,所有资本成本的利率之和,包括利息和逾期利息,不得超过LPR的4倍。
法官建议
贷款人约定适当的罚息有利于督促贷款人按时还款,但罚息的规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贷款人应按约定按时还款,以免因罚息而增加贷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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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
在实践中,一些贷款被称为“免息、低息”,但实际上并没有通过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名义提供对价服务。虽然这种费用有不同的计算规则和不同的名称,但实际上都是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有些是为了刻意避免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而设定另一个名称。因此,应与利息一起纳入整体资金成本计算,不支持超过四倍的LPR。
举例来说:小张借小赵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另外,双方还签订了贷款补充协议,同意小张向小赵支付一万元的服务费。到期后,小赵要求小张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1万元,服务费1万元。人民法院不支持利息和服务费超过四倍LPR的部分,因为利息和服务费都是实际用资成本,两者相加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法官建议
借款时,贷款人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免息低息介绍。他们应该严格审查他们签署的书面材料,并特别警惕上述变相收取高息的情况。
以上是民间借贷利息的重点。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要注意借款利率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注意识别可能出现的违法高利、砍头利息、利润滚动利息、罚息过高、利息变相收取等情况,尽量避免踩雷。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虽然利息在司法保护的上限范围内得到保护,但利息并非越高越好。高利率也意味着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增加,资金压力增大,贷款人能够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增加。假如借出的钱像石沉大海一样难以收回,那么芭比Q。
民间借贷利息协议应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人应考虑借款人的实际经营利润、偿还能力等客观条件,合理约定利息。尽量不要约定过高的利息,让对方借钱还钱,从而实现经济合作共赢,实现周济资金的目标,促进市场主体健康长远发展。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主要内容几乎是一样的。民间借贷的重点是什么?下次再见~
来 源:省法院民五庭
策 划:赵传保
原来的标题:“民间借贷那些东西——怎样避开与利息有关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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