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导致其被车辆碾压死亡,向车主索赔37,000元
一绳之隔,生死二界
宠物自由,安全第一
没有牵绳的代价
谁来买单?
遛狗的时候把狗绳解下来,狗死了。
2023年12月29日19时许,张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遛狗。当他看到其他主人遛狗时没有系狗绳时,张某遂解下了他遛狗的狗绳,以便与其他主人的狗互动和玩耍。
19时30分左右,段某在小区道路上开车时,狗突然从车的右前方跳了出来,被车辆碾压。事发后,狗主人张某紧急将狗送往宠物诊所抢救,随后狗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派出所调解双方纠纷无果,犬主张某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段某支付购买、丧葬、抢救、精神损失等3.7万元的购买费用。
法庭:宠物主人没有履行义务,
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后果。
经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狗的管理者,应当对其养殖的狗尽到极高的重视义务。然而,张某没有系狗绳就出去遛狗,让狗在小区里有车的路上奔跑,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他应该处理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后果。作为车辆司机,被告段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预见和预防的概率。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理,无法证明段某有过错。
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犬主张某要求段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7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文明养狗,共建安全园区
一段时间以来,狗经常受伤,给无数家庭和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痛苦。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狗的饲养和管理的规定,倡导依法文明养狗。养狗要登记,遛狗要拴绳子,狗不要打扰人,狗要清理,烈性狗要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虽然遭受了失去爱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遛狗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狗绳,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应对自己的过错;车辆驾驶员段某的行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道德上无法指责,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对赔偿责任规定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社会,自由和责任是平等的。在照顾狗狗的同时,狗狗饲养者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约束狗狗,使其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防止狗狗伤人,防止狗狗受伤;对于司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的现状,一些老旧小区道路狭窄,路口多,人车不分流,在小区内行驶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路面周围的情况,防止事故发生。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友好、公平、充满活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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