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乘条件下,承担有关裁判规则的责任
裁判规则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具有可追溯的效力。
洪某诉林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民法实施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乘客伤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亲戚朋友同事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属于“善意乘坐”,“善意乘坐”的规定具有可追溯的效果。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3年10月10日
2.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事故不是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缓解司机的赔偿责任。
王某诉谢某,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被告谢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速度行驶,存在过错。在谢某和王某的善意乘坐中,事故不是被告谢某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可以减轻被告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聂某承担50%的责任,谢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2年2月28日
3.驾驶私家车在途中因危险驾驶和交通事故被乘客免费驾驶,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善意乘车缓解赔偿责任。车主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张某、黄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驾驶私家车无偿携带他人返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车主对危险驾驶造成的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的乘客死亡是一种重大的过失行为,不应视为善意乘坐而缓解车主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陕西旬阳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2024年1月25日
无照驾驶无偿搭载他人不构成好意同乘。
许某的近亲诉董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裁判规则】第一,好意同乘不仅需要帮助者的好意,更需要帮助者的基本行为能力。驾驶资格是驾驶行为的前提条件,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应该是好意同行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即无证驾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事先确定的,然后无证驾驶的过错类型和水平是在合法驾驶行为框架下判断的。这个陷入了一个逻辑陷阱,前提是推导结果和原始前提是矛盾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包括驾驶资格的前提条件,更注重合法持证驾驶过程中因严重分析不当、驾驶措施不当等行为造成的重大侵权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董某在十字路口放下同事的交通违法行为,恰恰说明他没有接受安全驾驶知识系统的培训,这也成为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更能证明,驾驶资格对于驾驶行为至关重要,是前提。
第二,认定此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驾驶安全观念,具有积极的社会示范作用。如果司法裁判认同无证驾驶仍然可以实施良好的同乘行为,无证驾驶员的责任抗辩空间将过度增加,无证驾驶的风险和违法性将在行为定性上变相削弱。这样,无证驾驶员在实践中可能会更加麻木和随意驾驶他人,这不仅会大大提高交通管理难度,增加道路安全隐患,还会导致更多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问题。
三是认定此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借助司法裁定规范人们的助人观念和行为。虽然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当帮助行为本身有资格门槛的时候,首先要检查自己是否真的有合法能力去实施这种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自己的行为和潜在帮助者的安全负责。任何需要处理或主动做事的事情,都需要充分考虑各种现实条件,其中首先包括对自己行为能力的评价。
最后,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包括促进全社会建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见义勇为、善意施惠等行为的新亮点条款,都体现了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推动,展示了我国积极努力保障和推进法治,促进德治与法治的深度融合。在这种大背景下,通过司法公正的裁决,我们在培养善意、表达善意的同时,选择更正确、更合适的方式实施善行,体现了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认定此案并不构成好意同行所蕴含的价值观,而是对人们的助人观念和帮助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纠正,是司法裁判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保护人民和谐互助关系的支持。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告 2022年1月6日第7版
(图源网络 侵删)
司法观点
好意同乘规定的实际理解和适用
首先,是否适合运营机动车。善意乘坐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在上下班和旅行过程中,基于真情或友谊免费搭载亲戚、朋友、邻居和同事的情况。人们在生活中被称为“搭便车”。善意乘坐可以缓解交通压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但是,在实践中,好意同乘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的结果各不相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尊重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有效的规则,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要尊重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运营车辆配备乘客,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用户应根据客运合同的目的,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乘客可以要求驾驶员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驾驶员根据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一般免责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好意同乘不适合运营机动车。但是,出租车在上班前或下班后等非营业时间,免费乘坐邻居、朋友,可参照本条规定适用。
其次,缓解责任的理由。第一,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假如不缓解被乘客的责任,就有违反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原则。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通常会自行受伤和车辆损坏。在此前提下,也规定司机要求无偿乘客履行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乘客的损失。这将导致司机拒绝免费乘坐,亲戚、朋友、同事也不例外,造成社会冷淡,人情冷暖。它不符合社会目的,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为了维护社会道德,发扬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环保,减少汽车数量,减少空气污染,善意乘坐应该是社会赞扬和倡导的互助行为。在实践中,大多数被乘坐的人都是出于善意而做错了什么。如果做好事的人得不到好的结果,其实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三是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善意乘客免费乘坐并不意味着他们愿意冒险。机动车使用者对善意乘客的注意义务不是因为免费而完全不存在,而是不同于免费客运合同或免费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机动车使用者的责任适用于好意同乘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要明确区分好意乘车不同于网上乘车,网上乘车的乘客分担部分合租出行成本。网上乘车属于共享出行模式,是有偿的,也是可操作的。因此,如果机动车一方对好意同行中的交通事故造成免费乘客损害负有责任,应当缓解其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以寻求激励人际友好利他、承担法律责任的平衡。
第四,缓解“免费乘客”的赔偿责任。本章规定的赔偿责任除本条外,均为机动车外部人员或资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为机动车内部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文,“免费乘客”的赔偿责任得到缓解。本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对机动车外部人员或财产的赔偿责任。
五是好意同乘,若机动车使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缓解其对无偿乘客的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适用大全·赔偿责任卷(二)》,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引用0530-0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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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好意同乘条件下的责任承担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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