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易事特5年虚报收入超过40亿将被ST
来源 | 梧桐树下V
7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事特,300376)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易事特涉嫌虚假记录公司公布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涉嫌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融资代收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假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2017年至2021年,虚报营业收入40.74亿元,虚报营业成本35.2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34亿元。中国证监会计划对易事特处以8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0万元罚款,总额3250万元,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禁止市场的措施。
同时,由于《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的评估,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7月9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调整为“ST易事特”。

第一,连续五年虚报收入超过40亿元
根据事先通知,易事特涉嫌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融资代收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假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公布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2017年至2021年,虚报营业收入40.74亿元,虚报营业成本35.2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34亿元。
2017年虚报营业收入822,061,666.54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虚报营业成本729,065,621.31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05%。
2018年虚报营业收入1,292,502,254.02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报营业成本1,099,634,809.76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
2019年虚报营业收入972,323,881.98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虚报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3.71%。
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676,329,648.72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报营业成本559,697,875.29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2.25%。
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7.24%,虚报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公司和15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款3250万,其中原实际控制人被罚款1000万。
证监会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易事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主管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警告时任总经理陈硕、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朱银科、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时任监事时小莉,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警告时任董事肖大志、时任副总经理王、时任副总经理王、时任副总经理王、时任董事关易波、独董林丹丹、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副总经理万祖岩、时任副总经理王,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2018年5月24日和2020年9月3日,何思模因操纵市场、内部交易和短期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禁止市场的措施。
从2024年7月9日起,公司股票将被ST
自2024年7月8日开市以来,该公司股票已停牌一天,自2024年7月9日开市以来,该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调整为“ST易事特”,证券代码仍为300376。在实施其它风险警示后,该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附件:易事特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的通知
2023年5月11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最大股东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通知》(公告号:2023-034),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何思模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我们协会”)发布的《立案通知书》。
近日,公司、何思模先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先生、董事牛鸿先生、时任董事肖大志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唯董关易波先生、唯董林丹丹女性、时任监事小莉女性、时任财务主管张顺江先生、时任总经理陈硕先生、副总经理银科先生、副总经理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万祖岩先生、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先生、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先生。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易事特涉嫌虚假贸易业务虚假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易事特涉嫌在2017年、2019年至2021年与杭州、晨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进行虚假业务,无实质性业务。在上述业务中,易特的供应商和客户受同一方控制或指定。相关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提前确定。易特没有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票据、发票等事项,只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有些业务没有实物运营和交付,有些业务涉及的商品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回收。通过安排采购支付和销售回款,易事特方面形成了资金闭环。2017年,2019年易事特选用总额法对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易事特选择净额法在2020年、2021年对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方式,2017年、2019年至2021年。2017年易事特涉嫌虚报营业收入6,371,498.89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0.09%,虚报营业成本5,943,562.39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0.10%,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05%。2019年易事特涉嫌虚报营业收入329,240,857.67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9.84%,虚报营业成本311,772,874.27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1.46%,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3.71%。2020年易事特涉嫌虚报营业收入11,498,489.23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0.24%,虚报营业成本0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0年,易事特涉嫌虚报营业收入4,886,761.12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0.11%,虚报营业成本0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收业务代理业务,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实施的部分贸易业务是代收业务和代理业务,没有商品购销业务的实质。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与扬州市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实施的贸易业务和部分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实施的业务为融资代理业务,以深圳市郑达光电有限公司为代理业务。在采购业务方面,易事特参与了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采购和销售业务。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提前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有关协议,易事特先向供应商预付款,向客户提供一定的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和服务费。在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易事特代为客户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商品,并向客户收取渠道费。上述业务易事特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货物由供应商直接发送给客户,或由客户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责任。在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服务咨询获得固定收益。其本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盖的资本流动业务代理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要求。从2017年到2019年,易事特选用总额法对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易事特选用净额法对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选用总额法对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易事特选用净额法对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从2017年到2021年,易事特涉嫌虚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7年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256,047,117.69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3.50%,虚报营业成本239,307,276.44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4.05%。2018年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381,730,608.38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收入的8.21%,虚报营业成本348,854,068.38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0.07%。2019年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230,644,186.73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6.89%,虚报营业成本214,895,342.34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7.90%。2020年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28,524,717.55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0.68%,虚报营业成本12,233,442.48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0.42%。2020年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11,502,581.47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0.27%,虚报营业成本0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0%。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在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设备、项目和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和服务费。易事特不承担代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代理商业本质上是一项融资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要求。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应由这部分业务确定。
从2017年到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代收业务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017年虚报营业收入559,643,049.96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7.65%,虚报营业成本483,814,782.48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8.19%。;2018年虚报营业收入910,771,645.64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9.58%,虚报营业成本750,780,741.38元,21.67%的原始披露营业成本;2019年虚报营业收入412,438,837.58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2.32%,虚报营业成本352,112,392.58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2.94%;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636,306,441.94元,占最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5.26%,虚报营业费用547,464,432.81元,占最初披露营业费用的18.58%;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294,867,924.44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6.86%,虚报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8.60%。
综上所述,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融资代收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假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公布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2017年虚报营业收入822,061,666.54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虚报营业成本729,065,621.31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05%。2018年虚报营业收入1,292,502,254.02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报营业成本1,099,634,809.76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2019年虚报营业收入972,323,881.98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虚报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3.71%。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676,329,648.72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报营业成本559,697,875.29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0年虚报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收入的7.24%,虚报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初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初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上述违法事实包括易事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信息、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信息说明、相关人员询问记录等证据。
我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上述虚假记录的违法行为。
何佳是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特点、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将做出决定:
1、责令改正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于原来的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罚款1000万;
3、警告何佳,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警告张顺江,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警告陈硕、胡志强、银科、赵久红、时小莉,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警告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018年5月24日和2020年9月3日,当事人何思模因操纵市场、内线交易和短线交易被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导易事特虚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在涉案违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何思模,我将决定采取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禁止期间,除不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原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职务外,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有权解释、辩护和要求听证,就我将对大家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而言。每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核实,我会采纳的。假如你放弃了解释、辩护和听证的权利,我会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规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第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7)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录,但未触及第10.5。.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况,上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债务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的评估情况,公司判断《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第九.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况。本次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提前通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类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企业对上述事项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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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通知书》(处罚字[2024]88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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