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等情况

2024-07-04

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管旅游景区发布。7月2日,该通知正式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


《通知》分为“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点价格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程序”、“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加强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实施优惠减免政策”、“有效加强景区价格监管”等。


比如在“明确政府制定旅游景点价格范围”方面,《通知》要求景区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和分类管理。根据景区特点和服务特点,景区门票和交通服务价格各自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整价格。


原则上,在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和表演)(包括免费开放)是免费的。对于与整体游玩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如果确实需要定价,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定价权限制定临时价格;其他临时展览可以由游客自愿选择,临时门票价格由景区自行制定。


在“加强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和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不得强制游客乘坐和收费,但因安全、环保等原因需要统一乘坐。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注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估计的时间,方便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严格批准从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了不合理的外移游客接待中心和配套停车场,增加了游客配套的交通费用负担。对于偏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应重新核实票价,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在“有效加强旅游景点价格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文化旅游产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谈、联合约谈、执法合作等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高度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响应群众关注,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协同努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如果普通门票和特殊观点门票,或者同一景点不同景点的门票,或者不同景点的门票合并成联票销售,联票价格应该低于每个单票价格的总和。在销售门票的同时,不得强制收取保险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景区可设置月(季、年)门票和月(季、年)通用景区联票,体现价格实惠。


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的,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6个月对外公布;法定节假日和前一个月内执行的开始日期延长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具体价格水平、季节性票价执行时间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提前三个月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市场调整价格的参观单位应提前6个月公布门票价格调整,鼓励门票价格从低到低确定,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和景区超市、商铺等经营者应充分考虑运营成本、游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景区内满足游客基本饮用水、用餐需求的产品价格。景区应根据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形特点和游玩场所分布,合理设置停车场位置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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