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混合雇佣”减少员工离职赔偿,用人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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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应该支付给李进发(化名)的经济补偿,用人公司利用两家公司的就业和各自的工资来掩盖他们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的事实,从而将他们的工作年限从9年减少到2年以上,并大大减少了他们应得的经济补偿。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公司将106586.21元补发给李进发,并按9.5年工作年限全额支付李进发104500元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顾
2013年2月25日,李进发加入A公司,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另外,李某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2022年7月21日,李进发以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他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几次谈判都失败了。
A公司表示,李进发在2013年2月25日至2015年5月与B公司有劳动关系。
根据李进发提交的社会保障缴费记录,A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
经仲裁机构审理,决定2013年2月25日至2022年7月21日,A公司与李进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李进发工资106586.21元;并支付104500元的经济补偿,以消除劳动关系。
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审判期间,A公司主张,2015年5月以后,李进发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由B公司支付工资,但无法提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
A公司和B公司都主张两者是合作关系。从2015年开始,A公司开始陆续停止经营,包括李进发在内的人陆续前往B公司。两家公司没有混合就业。
李进发表示,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他在职期间的工资由A公司支付,A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他被派往B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工作内容和岗位没有变化。
法院认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B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双方为合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B公司和A公司交叉使用劳动者,属于混合雇佣。
李进发因自身原因被安排从原用人公司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的工作年限时,应合并计算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新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
审判结果
自2013年2月25日至2022年7月21日,一审法院决定李进发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李进发相应期间欠薪106586.21元,并按9.5年工作年限全额支付李进发消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4500元。A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四十六条,用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公司向劳动者提出消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费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将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给新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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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混合用工”减少员工离职赔偿,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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