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受损严重,能否根据车辆重置进行赔偿?
新车受损严重,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购置费,还要求赔偿车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抵押贷款服务费等其他杂费。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车辆重置规定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可以按照车辆重置规定赔偿哪些损失?

请看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4日,曹某买了一辆五菱卡车,喜提新车第二天,曹某车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被撞得不忍直视。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曹某无责任,对方车主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曹某找到肇事者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项目和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曹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肇事车主张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等损失费用共计74、278.94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引导双方按照车辆重置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金额,考虑到原告曹某在购买车辆时损坏严重,难以修复,不进行损失鉴定。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公交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分公司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曹某车辆重置费63、764.25元,并获得原告损坏车辆的折旧财产权(原告曹某应配合完成损坏车辆的转让)。
原告起诉的房贷违约金等服务费是原告选择购车方式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计算车辆损失的依据,不予支持。然后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分公司赔偿原告曹某车辆重置费63764.25元(扣除原告曹某损坏车辆残值);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民事判决一审有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复而要求侵权人赔偿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曹某的车辆受损严重,难以修复。双方同意按照车辆重置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金额。原告曹某要求赔偿车辆购置费、车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车牌检验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抵押贷款利息和违约金、抵押贷款服务费等74.278.94元。
到底什么费用属于车辆重置费?法官认为,原告曹某的车辆购置费为50,442.48元,车辆增值税为6,557.52元,车辆购置税为5,044.25元,车辆检验费为52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1,200元,属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按保单赔偿的车辆重置费,共计63,764.25元。
被侵权人的损失按车辆重置费计算,既可以避免启动鉴定程序对当事人造成的负担,又可以保证汽车的保险公司得到损坏汽车的折旧。本案的高效审理取得了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来 源:灵宝市法院
原标题:“新车受损严重,能否按车辆重置赔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