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珂悦|反垄断规制路径数字市场抹杀型并购

2024-06-28

原创 梅珂悦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在数字经济时代,初创企业常常通过颠覆性的创新技术和运营模式来挑战超级平台。 市场支配地位,为了维护其垄断利润,超级平台倾向于选择直接收购的方式去除潜在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反垄断规范。但基于 数字化市场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动态创新等典型特征,抹杀型M&A不一定产生反竞争效应 应当,当前合并审查分析机制遭受了三重考验,即概念、市场和规范。对于这一点,有必要构建事先识 不要监管制度,事中审查救助制度,事后补充挑战,形成事前事后融合的全过程规范体系。 实现鼓励创新和避免垄断之间的平衡。


第一,提出问题


抹杀型M&A最初起源于制药行业,其含义是大型企业在收购初创企业后停止其创新项目的M&A交易。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网络效应、免费模式、双边市场和跨境竞争的特点,数字市场的科技巨头可以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来消除潜在的竞争威胁,维持其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客户福利和颠覆性的创新过程,从而收购潜在的或新的竞争对手。与以往对创业公司被收购的漠视相比,近年来全球多起反垄断案件都将以抹杀型并购为重点。欧盟数字市场法还规定,“守门人”公司有义务将所有准备好的收购通知欧洲委员会,作为合并审查问题收购过程的一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严格审查抹杀M&A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抹杀M&A不一定会产生反竞争效应。在一定背景下,抹杀M&A作为初创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和主要退出方式,可以对数字市场的技术创新和客户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数字市场的典型特征,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免费市场和数据驱动,对当前运营商的集中审查和分析机制产生了三个维度的影响:概念、市场和规范。面对这些数字市场的巨大挑战,全面禁止或完全放任、关注事先或加强事后的单一维度监管体系容易出现假阴性错误或假阳性错误,极大地阻碍了数字经济的竞争和创新进程。基于此,本文将从数字市场的动态创新、网络效应和数据驱动入手,合理分析抹杀M&A的创新效应和不良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事前事后融合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从而达到保障竞争、鼓励创新、提高客户福利的反垄断规制目标。


二是数字市场抹杀型并购的反竞争隐患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保持其垄断利润,超级平台倾向于选择直接收购的方式来消除隐性或新的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福利。


(一)


消除潜在的竞争约束


抹杀型M&A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狭义抹杀型M&A和吸收型M&A。为了防止其垄断地位被颠覆性创新所取代,狭义抹杀型M&A是指在位者收购潜在竞争者并终止其创新项目。吸收型M&A是指超级平台在完成收购后,不会立即停止目标公司的创新项目,而是将其纳入自己的生态系统。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数字市场公平交易环境中抹杀型M&A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消除当前初创企业的竞争,加强跨市场主导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另一方面,其目标可能是具有颠覆性创新技术的初创企业,并且有实际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另外,超级平台以不同的市场收购初创企业,以增强其跨市场的主导地位,消除未来市场的潜在竞争。


一方面,为了消除潜在的竞争威胁,超级平台通常会选择直接收购可以成为其潜在竞争对手的创业公司。另一方面,数字平台通过将被收购的创业企业的项目整合到收购人的数字生态系统中,实现了业务多样化和创新互补。在收购不同市场的创业公司的帮助下,平台实现了垄断力的传递。


(二)


阻碍和抑制创新过程


消除M&A对创新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为了减少创新和竞争的直接来源,超级平台试图通过直接M&A创业公司从产品和组织上消除潜在的竞争和创新。同时,消除M&A也可以影响创业公司的R&D资金来源和R&D方向,对创新造成间接伤害。


在网络外部性和规模效应的综合影响下,超级平台与数字经济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自然侧重于维护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收购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的创业公司,维持其市场实力,实现对数字市场其他竞争对手创新模式的损害。超级平台实际上通过收购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的创业公司来减少创新对手。


抹杀型M&A的存在除了直接损害创新外,还会扭曲创新效率,从而影响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动。数字化市场具体表现为“反向抹杀合并”和“抹杀区”。“反向抹杀合并”是指超级平台收购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后,平台可能会放弃自主开发创新活动,因为当大企业意识到可以通过M&A消除潜在竞争对手时,他们更有动力通过M&A消除具有颠覆其垄断地位概率的竞争对手,而不是选择自己开发竞争产品的内部努力,而“抹杀区”是指主导平台频繁在某个区域实施抹杀M&A。提高该地区初创企业风险融资难度,从而消除该地区未来竞争的可能性。根据Hathaway的数据,在电子商务、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与GAFA核心业务直接竞争的领域,创业公司获得第一笔融资的可能性逐渐下降。


(三)


减少客户福利损失


客户福利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产量、隐私和创新等非价格因素。正如吴修铭所说,反垄断法的重点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消费者福利。具体来说,在消费者福利和超级平台抹杀M&A的关系上,超级平台凭借市场实力大肆收购创业公司,可能会对客户整体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如限制消费者选择和侵犯客户数据隐私。


抹杀M&A最直观的侵害客户福利的表现就是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如上所述,狭义的抹杀合并是指超级平台在收购完成后,直接选择与被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创新业务或项目,从而损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多样性。


另外,收购者通过并购获得的数据也可能成为损害客户福利的工具。数字化市场竞争主要体现在数据资源竞争上,超级平台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来训练算法,改进其产品和服务,生成更多的数据,并不断地将其数据规模优势渗透到其它领域,保持和加强其市场地位,因此数据驱动的抹杀型M&A越来越受到平台企业的青睐。通过这种扩展,超级平台可以获得更加多样化和大量的数据,并以其巨大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进一步巩固其对用户的吸附,从而形成其他公司进入相关市场的数据壁垒,使创业公司无法在同一领域竞争。由此产生的反垄断担忧是,平台由于其巨大的技术优势、数据和用户吸附能力,数据市场趋于集中,平台企业缺乏在数据隐私领域竞争的动力。由此产生的弱竞争可能会导致主导企业收集太多数据,并提供比竞争市场更少的隐私选择。另外,大量数据集中在同一超级平台上,也容易滋生侵犯客户数据隐私的行为,如数据泄露、非法利用等。


数字化市场抹杀型并购反垄断规制困境


(一)


概念挑战:是否规范数字市场抹杀型收购?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超级平台收购潜在或新竞争对手,基于数字市场的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和跨境竞争的特点,造成固有的竞争隐患。根据与规制抹杀并购密切相关的潜在竞争对手损害理论,可能成长为竞争对手的创业公司被收购,消除了在位公司的潜在竞争威胁,严重损害了竞争、创新和客户福利。然而,潜在的竞争理论在应用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机性。它只需要“消除”潜在的竞争威胁,产品本身可以继续存在,比如将其发展成单独的非竞争性产品或列入平台生态系统。另外,这一理论也忽略了在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流行的平台经济中,抹杀型并购对创新和效率的激励作用。


有研究指出,投资者通过对有价值的创业公司进行投资,并购成为创业公司的主要退出方式,从而鼓励高风险创新,增加创业公司进入市场的动力,从而加强竞争,加快创新。同时,大型企业并购创业后可以产生协同作用,有利于商品发展规划的成功创新和布局。借助超级平台更强的R&D能力、更多的创新潜力和更稳定的市场抗压能力,初创企业的合并行为可能对激励创新和改善客户福利产生积极影响。比如被收购的创业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在位平台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平台资源和强大的R&D能力来提供更加多样化、细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客户的体验和满意度。


更重要的是,抹杀型M&A能否消除所有潜在的竞争威胁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创新和信息浪潮的推动下,数字市场呈现出极高的动态性,数字产品和服务日新月异。超级平台很难通过抹杀并购一劳永逸地维持其垄断地位。此外,数据的网络效应、传输效应和数字领域的免费服务模式促进了跨境竞争的普遍存在。超级平台不仅与下游市场商家竞争,还与其他主导平台竞争。


(二)


市场挑战:抹杀型并购的双重效应


数字化市场中,抹杀型M&A对市场竞争和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有推动创新发展的潜力,又有排除竞争的可能,具有动态性和抽象性。尽管一些学者认为,超级平台收购初创企业的唯一作用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巩固其市场力量。然而,在动态创新的数字经济背景下,这一观点仍有待讨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简单的观点可能无法充分解释超级平台抹杀M&A对市场竞争和数字创新的影响。虽然收购创业公司可能会损害竞争,但也可能鼓励新企业进入,促进整体市场创新。例如,Instagram已经从一个照片共享应用程序转变为一个多功能、全面的社交平台。谷歌收购Android系统,将其从一家鲜为人知的软件公司转变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移动生态系统。另外,大型企业并购创业后可以产生协同作用,有利于商品发展规划的成功创新和布局。在这种情况下,创业公司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很难详细考虑对未来市场竞争和创新以及消费者长期福利的影响。应建立合理有效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考虑反竞争因素,促进创新因素,而不是直接完全禁止并购。


鉴于数字市场抹杀并购的双重效应,在实施并购控制时,包括不当政策在内的初创企业收购的任何反垄断政策都必然会在某些情况下产生成本。一方面,如果过度干涉,需要审查大量复杂的收购案件,使得有限的执法资源忙于应对众多专业复杂的数字市场M&A案件,容易出现本应允许的M&A禁止的假阳性错误,从而阻碍创新。另一方面,如果干涉不足,可能会导致并购中应禁止的假阴性错误,导致超级平台的主导地位加强,严重阻碍有效竞争。所以,要从制度运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进行制度选择。理想情况下,对所有创业公司的M&A交易进行全面规范,是最能保证创新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反垄断规制方式。然而,全面干预忽视了效率的提高和执行成本,可能对动态创新和客户福利造成伤害。反过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不考虑平台市场是否具有竞争力,选择全面放任政策,将面临实施不足的风险。近来,数字技术领域数百起收购案件未经调查,未能诊断出隐藏的“杀手级”收购,给市场竞争带来严重危害。


综上所述,在动态创新的背景下,抹杀M&A可能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伤害,但同时也可能成为推动整体市场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的平衡,有必要衡量各种因素来制定适当的反垄断政策。


(三)


标准化挑战:传统合并审查机制的不适用性


数字经济特征,如平台交叉网络效应、价格结构不对称、双边客户的相互依赖、动态创新等。,促使传统的审查门槛、相关的市场定义和反事实审查工具不同程度地不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数字市场抹杀并购监管方面陷入困境。


当前合并审查的门槛很难捕捉到抹杀型并购。


在当前机制中,控制和抹杀收购最重要的障碍是初创企业的营业额或市场份额无法突破当前的合并审查门槛,使其能够完全避免合并审查机制。我国采用预申请审查制度。参与并购的公司达到规定的营业额申请标准时,必须向竞争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并购交易。申请标准一般选择营业额、市场份额、合并双方资产等数据。但在数字经济领域,初创企业的目的是实现颠覆性创新,拥有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和具有未来发展潜力的商业模式,很少考虑短期利润。事实上,许多初创企业在被收购时营业额和市场份额都很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创业公司的M&A很难达到目前的申请标准,从而不受强制申请义务的约束,脱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视线,产生可能抹杀潜在竞争和创新的反竞争效应。在1987年至2022年7月的1,149起合并案件中,委员会只审查了21起涉及“守门人”公司的合并案件。由于合并目标的营业额很低或者没有,这些合并大多低于欧盟和国家的合并控制门槛。由于上述营业额和市场份额的限制,奥地利和德国等国家选择基于交易价值的申报标准。然而,基于交易价值的申请标准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在快速变化的动态数字市场中,交易价值会随着其他因素而迅速变化,这是不确定的。第二,设计交易价值申请标准阀值需要极强的技术性,不合理的设计会导致执法机构对并购交易的审查过多或过低。根据英国《解锁数字竞争》的报告,GAFAM在过去十年中收购了500多家创业公司,执法机构只对少数交易进行了调查,这些收购并没有被反垄断机构阻止。


有关市场定义不清楚。


在数字经济中,由于双边市场、跨境竞争和网络效应的特点,超级平台业务涉及许多市场。参与合并的主体之间不是简单的直接竞争或互补关系,单一的相关市场定义方法不能完全反映M&A的复杂性和重叠边界。这种平台的特点决定了这种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平台的纵向整合也可能产生实际的横向合并效应。即使创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超级平台无关或互补,在双边市场的特点下,也可能成为超级平台市场的替代品。例如,在脸谱/WhatsApp中,欧盟委员会面临着客户通信服务与社交网络服务之间的市场界限难以确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保守措施,保留了产品市场的准确定义,并对其它产品市场进行了评估和合并。另外,对于动态创新频繁、进入市场壁垒低的数字市场,衡量市场实力也变得十分困难。WhatsApp甚至没有被列入客户通信服务市场的竞争对手,而WhatsApp在委员会对微软/Skype的审查过程中,仅仅几年后,它就成为了该市场的领先提供商之一。这就是说,在这些市场中,过去的市场份额可能并不能真正代表公司在评估合并时行使的竞争约束。


相关反事实存在不确定性。


对抹杀型M&A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分析相关的反事实,即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反事实问题包括:目标公司是否有可能保持独立,这与抹杀有关。初创企业被抹杀会不会得益于网络效应?假如是这样,它会带来多少竞争限制?以及它能否从投资市场获得资金,或者是否有可能被其它买家收购(尽管价格较低)?并且购买者可以购买另一家公司(不会大幅度降低竞争)或者内部开发自己生产创业公司相关产品的能力。这种问题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影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合并审查和分析方面的判断力,英国市场监管机构(CMA)Instagram和Waze在合并案中认为,Instagram和Waze的潜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其结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找到未来增长的确凿证据,隐性竞争危害理论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由于数字市场技术创新和快速发展的特点,市场结构一直处于转型期,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评估数字市场上不断变化的并购的竞争影响。在最后一刻,有害因素可能会在下一刻成为重大创新。过度控制会阻碍投资和创新,对经济福利产生长期的实质性影响。此外,随着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创新,M&A的动机更加复杂和多样化,M&A活动可能会受到单一或多个动机的混合驱动,超出传统理论的分类范围。


四是结合反垄断规制机制,构建事先、事中、后全过程。


数字市场抹杀M&A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仅可能阻碍竞争和创新活力,还可能促进竞争和创新过程。过于强调的是,事前和事后的规章制度都不能应对其动态性。因此,在数字市场抹杀M&A规章制度的问题上,应采用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包括超级平台收购初创企业的所有阶段,如事前、事中和事后,以促进数字市场的动态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


强化预先识别机制,防止反竞争并购


基于数字市场的特殊性,创业公司并购的竞争效应不能完全体现在营业额或市场份额的标准上,从而逃脱了反垄断事先审查。为了弥补这一不足,迫切需要一个能够适应数字市场动态特征的预识别机制,从众多M&A案件中挑选出具有潜在反竞争效应的初创企业M&A,实现有限的执法资源和尽可能多的审查初创企业收购之间的衡量,最有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环境。


要求超级平台履行特定的通报义务


M&A的主要因素主要是考虑收购者的市场实力,而收购者的市场实力是决定收购排除竞争者概率的关键因素。如果收购者的市场实力较小,M&A创业公司不会明显降低竞争强度,反而会增加自身实力,与主导平台竞争更激烈。纵观全球初创企业并购案件,抹杀型并购都是由超级平台发起的,控制关键设施。所以,监管机构首先要把重点放在市场力量强大的平台上。欧盟最新的数字市场法案将大型平台定义为“数字守门人”,规定“守门人”公司有义务将所有准备收购通知欧洲委员会,作为合并审查问题收购过程的一部分。被指定具有战略市场地位的英国弗曼报告要求,其收购计划应当向竞争主管部门披露。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公布,专门为大型企业收购初创企业设定了申请义务。


调查并购主体过去的收购方式


除考虑收购主体市场力量外,更重要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明确的收购方式分析。超级平台对单个初创企业的收购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太大影响,但如果对初创企业进行长期大规模的并购,可能会增加排除市场竞争的概率。因此,在审查M&A交易时,我们不应该只关注单一的M&A行为,而应该将其放在超级平台的系统M&A行为中进行审查,综合考虑M&A是否会影响相关市场和领域,最终判断M&A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根据CBInsights研究公司的数据,Google从2001年到2017年共收购了近200家公司,从YouTube、Android到Pixel,M&A的目标大多是拥有先进数字技术的创业公司,这促使谷歌通过系统投资和收购建立一个庞大的数字生态网络。这种长期规划可能会对竞争造成显著的危害。2023年7月1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最新合并指南(法案)规定,当合并是一系列多重收购的一部分时,即使是任何独立收购也不会显著降低竞争或垄断风险,两大机构也可以对整个系列的收购交易进行审查。


调查并购实施的内部动机


通过对超级平台M&A初创企业动机机制的分析,不难看出,它不仅包括改善客户福利、促进创新的目的,还包含了消除竞争的M&A动机。反垄断监管部门可能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评估超级平台是否收购初创企业是一种反竞争策略。


首先,快速沟通程序。快速沟通程序要求符合条件的M&A交易双方提交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能力、当前市场估值、交易原因、交易量、可能的促进创新效果等相关计划交易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实质性的评估。根据这些必要的信息,如果执法机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这些并购交易将被视为默示许可。一般来说,快速沟通程序比一般的审查程序更快,因为它允许申请人和监管部门通过快速沟通渠道达成共识,有利于防止耗时的审查程序和降低M&A成本。


二是内部文档调查。内部文档调查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M&A实施公司进行的内部文档调查,以获取相关交易的详细信息,为后续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奠定基础。


此外,通过对M&A价格构成的分析,可以分解收购价格背后估值的构成部分,探索收购溢价是否为主导平台支付的垄断利润,以阻止或消除潜在竞争对手,可能反映出未来竞争对现任者的价值会降低。


(二)


调整审查和救助机制。


1、重点关注数字经济的关键因素


反垄断并购审查长期依赖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营业额、市场份额、相关市场份额等静态指标,容易忽视数字经济的创新、数据等核心要素,导致反垄断分析不完整、执法不足。在不断变化的数字市场中,垄断者的竞争压力主要来自初创企业基于数据和技术驱动的颠覆性创新,而不是降低当前产品的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将创新、数据等因素纳入运营商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


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应充分考虑数据因素。总之,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虑数据量、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能力等初创平台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是一个关键的生产要素,主导平台经常通过M&A创业公司获取其关键用户信息,以保持数据优势。由此产生的反垄断担忧是,平台企业缺乏在数据隐私领域竞争的动力,因为它具有巨大的技术优势、数据和用户吸附能力。因此,弱竞争可能会导致主导企业收集太多数据,并提供比竞争市场更少的隐私选择。在脸谱与WhatsApp合并的案例中,欧盟委员会表示,信息隐私和信息安全是客户通信市场非价格竞争的关键参数。关注企业收集、变化和分析用户信息的行为,可以揭示关注价格和产出可能错过的竞争效应。例如,在谷歌收购DoubleClickk,以平台收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为例、在微软M&A雅虎等数据驱动M&A中,不仅吸收了目标公司的核心业务,更重要的是获取了其在互联网上积累的大量消费者数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第二十条规定:考虑到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控制数据接口的能力、获取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渠道、客户等必要资源和必要设施的难度、进入相关市场所需的资金投入规模、用户在成本、数据迁移、谈判、学习、搜索等方面的转换成本。并且考虑到进入的概率、时效性和充分性被纳入分析范围。


对于具有高度突破性的大数据领域,也应重点评估涉嫌垄断行为的创新效率。通过基于效果的方法来评价行为的创新效果,有助于逐步摆脱对市场定义和构造假设的依赖。反垄断执法方法以价格为中心,规范静态市场垄断力量的合并行为,保持市场竞争结构。在此基础上,以创新为中心的反垄断执法方法可以通过加强审查可能损害创新的行为来实现以价格为中心的执法所忽视的目标,比如客户因创新产品而享有的竞争利益,以及超级平台规模优势带来的产业升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检测数字平台M&A对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激励的影响。如果M&A将显著降低相关市场的创新能力,执法机构应进行详细审查,并考虑M&A带来的创新损害效果。具体来说,如果在位平台上收购初创企业的行为会大大抑制该领域其他初创企业的商品开发,阻碍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可能性,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抹杀性的收购行为。当主导企业为了客户福利、经济效率或增强客户体验而创新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启用平台资源购买创业公司时,执法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并购行为创新收益是否超过造成的竞争损害进行对比分析,以实现规制行为的相称性和合理性。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考虑因素中,独占权、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颠覆性创新等与创新相关的词语也多次被提及。在经营者集中阶段仔细考虑,既体现了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宗旨,又符合数字市场的独特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数字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创新活力和竞争动力。


形成行为救助和结构救助相结合的救助体系。


在理论和实践中,构造救助和行为救助一直存在着哪个更好、哪个更差的争议。事实上,两者在救助成本、规范方向和补救效果上各有侧重。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抹杀M&A案件时,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竞争和创新效应、救济措施的可行性等多个维度选择救济措施。2011年,美国司法部修订发布《合并救济反垄断政策指南》,调整救济措施适用原则,认为有效救助应包括结构救助、行为救助或两者的结合。


坚持以资产剥离为核心的结构救助。在等结构救助体系中,欧盟和美国都将资产或业务剥离放在关键位置。在资产剥离的救济措施中,美国一直强烈关注剥离单一业务或已经构成单一业务的资产。美国机构通常不会通过混合和匹配不同的资产来创造新的剥离业务。例如,Intuit和Credit 合并双方签署的Karma同意令要求双方将Credit Square剥离了Karma的DDIY税务业务。然而,在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6条引入了极其强大的结构性救助。在ffdvent收购Gfk的拟议合并交易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在快速消费品零售信息分析服务市场和消费者样本服务市场,拟议交易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竞争。对此,欧盟委员会接受了Advent提出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资产剥离后,剥离GfK全球客户样本ff业务,为买家提供过渡服务,包括品牌重塑、IT服务浏览或支持功能浏览。过渡期为一年,最多可延长两年。


坚持以开放救助为中心的行为救助。中立的义务措施,如强制互操作、信息共享和开放访问,有利于削弱平台的市场实力,促进平台竞争和网络效应的形成。在Google/Fitbit案件中,Google承诺将Fitbit的健康和健身数据与Google的广告业务分开存储在虚拟存储环境中10年(可延长10年),从而解决了欧盟委员会对Google和Fitbit数字广告市场数据聚合的横向垄断担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也加强了开放数据基础设施、适应承诺或不降低互操作水平等行为救助方式。


(三)


改进后调查机制补充事中监管不足。


基于数字经济市场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动态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规制不足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事后监管,以规制事先和事中控制的反竞争M&A行为。对于频繁创新的数字市场来说,评估和抹杀并购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之后的调查机制是在承认数字经济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的基础上,有效规范和补救假阴性错误的规制机制。2020年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重启对GAFAM过往M&A的调查,要求其提交202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公布的收购交易细节,如交易条款、范围、结构和目的,以评估GAFAM过去的收购交易是否损害市场竞争。联邦贸易委员会表示,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一些交易问题,所有选择都将放在桌面上,包括取消过去的合并,指示企业创建和剥离独立的商业组织或实施行为补救措施。为了消除市场竞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更新了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已经完成的反垄断诉讼程序,并增加了更多关于企业压制或收购竞争对手的控告细节,FTC指责Facebook非法购买或淹没初创企业,以消除市场竞争,FTC还要求法院再次指示Facebook出售其在2012年以10亿美元收购的Instagram,以及在2014年以190亿美元收购的WhatsApp。


结语


近几年来,数字市场超级平台通过抹杀型M&A的方式加强了其垄断地位,引起了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拜登于2021年7月发布了一项关于竞争关注制度的行政命令,其中包括对数字市场经营者的焦虑,并鼓励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行动。拜登强调,其政府应对新产业和新政策带来的挑战,包括互联网平台占据主导地位的风险,尤其是因为它们来自于系列合并、收购创业公司、数据聚合、重点市场不公平竞争、客户监控和网络效应的出现。我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使不符合申请标准,也可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然而,与制药市场不同,抹杀型M&A受到数字市场动态竞争、快速变化和网络效应的影响。M&A动机、M&A效益和M&A市场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给现有运营商的集中审查机制带来了效果判断、理论挑战、相关市场定义和反事实定义等挑战。对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摒弃全面放任或全面禁止的单一惯性思维,灵活运用事先识别控制、事中审核和救助机制、事后补充调查机制,识别和规范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和客户福利的并购案件,从而实现公平交易和执法效率的平衡。


原题:梅珂悦|数字化市场抹杀型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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