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治区“全区通办”事项清单印发通知

05-30 16:4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21号


各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向您发布《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并提出以下工作标准。请一起实施。


第一,实施分类实施


(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接受《通办清单》中其他149项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申请。


(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有选择地开展“全区通办”业务。


实行动态管理


2023年5月29日,《通办清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2023〕39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者权责清单的变化需要调整所列事项的,涉及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合法审查,然后自行动态管理。并且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制定统一的标准


2024年8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区通办”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办事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核结果类型、审核结果名称、审核结果样本、行使级别、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况、审核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和统一。在全区线上线下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提高支撑系统功能四、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运行、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的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中增加标准化配备功能,实现自治区统一标准,在盟市、旗县(市、区)重用。


加快设备复用的加速


2024年6月15日前,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户和“全区通办”事项的运行设备,领取《通办清单》事项,准确配置在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区”。2024年9月底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系统复用服务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不得随意修改服务指南。


第六,完善配套制度标准


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说明、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处理效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避免信息乱用或泄露,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促进数据的高值应用


加快实现“全区通办”事项“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整理信息共享“三个清单”,对比数据需求清单,逐一明确数据部门、系统、共享方式、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跨层次、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在2024年11月底前按需共享共用。


八是加强责任落实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发挥带头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每周调度和每月通知”,促进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主管行业“全区通办”的支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该系统领域的任务尽快取得成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


2024年5月21日


(本文公开发布)


原标题:《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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