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什么情况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

05-26 04:4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教唆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反纪律”是指被强迫的党员在不违反纪律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通过胁迫等方式强迫他们违反纪律的情况。


教唆他人违纪行为,是指唆使、挑起、指使其他党员违纪行为。


(二)拒绝上交或退还违纪所得。


(三)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后,因故意违纪行为应受到党纪处分。


通常所说的“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等处罚后,又重新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后,又被发现其在受到处罚前未交代的其它应受到党纪处罚。


这通常被称为“错误”。构成错误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党纪处分,除党籍外,或者政务处分;二是处分决定生效后必须发现遗漏违纪行为;第三,在处分决定生效之前,必须实施遗漏违纪行为。


党员受到处罚后,被发现之前没有解释的违纪行为,证明他们在之前的组织审查中对党不忠诚、不诚实,没有如实向组织解释自己存在的违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五)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重或加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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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纪学习教育》应从重或加重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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