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是彩礼吗?

05-22 15:12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彩礼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彩礼纠纷也更加关注。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规定,审结了一起涉及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当事人贾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李某退还其所有财产。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贾某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提交给法院。经过调查,贾某和李某在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了夫妻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饰品(5月20日购买),数次转账总额4万元。


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住在一起,讨论婚姻,沟通彩礼金额。贾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把15万元转给了李,剩下的彩礼没有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和生活方式分手。在审判过程中,贾说他给李买的手机、配件和转账都是彩礼,要求李退还所有转账和手机和配件的折扣。(本文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充分考虑当地习俗、支付时间和方式、财产价值、支付人和接收人等事实。,根据一方支付财产的目的,确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况下支付的财产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期间支付的价值较小的礼物和礼物;(二)一方是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所以,恋爱期间付出的财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是应该返还的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和转账的4万元是贾某为了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珠宝在特殊时期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支出,也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金额后,特征也被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为了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可以认定15万元是贾某的一部分彩礼。


根据《条例》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充分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退还和返还的具体比例。贾某和李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怀孕。结合双方不定期住在一起,时间很短的情况,他们最终命令李某将彩礼返还给贾某15万元,驳回了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前,这一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官心语


三级高级法官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梁睿


我国彩礼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一般来说,彩礼支付发生在婚姻合同前,如果婚姻失败,彩礼应退还;相反,如果你已经结婚了,彩礼一般不会退。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背后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夫妻关系是在婚姻登记完成后才建立的,但在一些地区,人们仍然基于婚礼和共同生活,这导致大量的彩礼要求在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后返还;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彩礼金额不断上升和攀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做法。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甚至以彩礼的名义进行诈骗。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仅异化了夫妻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失衡,也极大地损害了公序良俗,给社会治理带来了许多隐患。


在审理涉及彩礼的纠纷时,不仅要依法裁判,衡平双方利益,还要通过“小案”讲好“大道理”,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促进风俗习惯,倡导健康的婚姻关系。支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礼物,其目的包括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育儿等诸多因素。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会在双方离婚时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金额过高,应充分考虑彩礼金额、共同生活、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退还和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双方共同生活的,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退款以及退款的具体比例。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优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 孙若军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贾某给李某的财物是否是彩礼。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根据事实,将贾某在谈婚论嫁前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和“5·20”为李某购买的珠宝视为贾某为表达和增进与李某的感情而支付的消费支出,不具备按习俗支付彩礼的目的,不在彩礼范围内。贾某与李某协商结婚并确定彩礼金额后,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贾某给予李某的财产不予退还,但支付的彩礼全部返还的判决符合《条例》中关于彩礼认定和返还的处理意见。


本案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与彩礼的判断标准:一是发生的阶段不同。赠与主要发生在双方谈恋爱但尚未谈婚论嫁的阶段,而彩礼主要发生在双方已经达成婚姻和彩礼金额或初步达成共识后。第二,原因不同。虽然彩礼的目的和动机与恋爱期间的一般礼物相似,但彩礼的支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习俗和人情,包括缔约婚姻关系的直接目标和相对特定的财产范围。而且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主要是一方或双方自愿、免费给予对方财产,以维持、促进双方感情为目的。毫无疑问,将恋爱不同阶段给予的财产与给予财产的原因相结合,作为区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的判断标准是合理合适的。它不仅更好地诠释了《条例》关于给予彩礼的认定标准,旨在缔结婚姻,而且明确的裁判思路也能引导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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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睿


原题:“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是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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