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五个步骤
民事诉讼管辖是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五个步骤教你把握重点!
一是确定等级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特点、案件的简单性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级别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确定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包括:
因房地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房地产纠纷”是指与房地产实际相关的纠纷,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利确定、分割和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如果房地产引发的其他不涉及物权的诉讼不一定属于这个范围。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类纠纷通常指财产损害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通常指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如涉及人身损害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因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判断是否存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权,又称协议管辖权,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律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民事诉讼,不适用于二审和重审民事诉讼。
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提起的诉讼。
4.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得选择与案件无关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四: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地区管辖区。
特殊区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目标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起诉。
五是按照一般地区管辖原则确定
普通地区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居住地是指公民户口所在地。公民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地方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居住地是指主办事处所在地,主办事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登记地或登记地为居住地。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管辖权是一个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如果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仍有困惑,可以咨询专业人员或者咨询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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