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庄家栽了!控制109个账户操纵一只股票,被罚款2.66亿!

05-20 09:15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一名名叫张智的“85后”实际控制了蔡某清等99人名下的109个证券账户,操纵了“华英农业”股票,证监会决定收走张智非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1.33亿元),并处132,785,罚款829.05元(约1.33亿元),收款加罚款总额约2.66亿元。


由于操纵股票,“85后”被罚款2.66亿元。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1985年9月出生的张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张智调整了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公司(有限合伙)、组织周某11的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张某,康某兵,周某2、人为交易团队的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以下简称账户组)。


行政处罚决定指出,张智有集中资金优势,持续买卖持仓优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行为影响“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举例来说,在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持续买卖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190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日170天,账户组成交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9个交易日,31个交易日占20%,11个交易日占30%以上,2017年5月4日达到最高41.64%。其中,13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的申请,62个交易日的买入交易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买入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64个交易日,39个交易日超过20%,30%以上交易日,2017年10月20日达到最高61%。账户组在152个交易日内申请销售交易,57个交易日销售交易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销售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10%以上,57个交易日,23个交易日以上20%,16个交易日以上30%以上,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51.41%。账户组在152个交易日内申请销售交易,57个交易日销售交易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销售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57个交易日,23个交易日大于20%,16个交易日大于30%,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51.41%。综上所述,账户组有一定的资金优势。


在此期间,账户组每天拥有46,053,424股“华英农业”股份,占流通股份的平均比例为10.85%,占总股本的8.62%。其中,超过流通股份的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61天、134天,超过总股本的5%、10%的交易日期分别为159天和83天。总之,账户组具有一定的持仓优势。


在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170个交易日,共申请51,322笔交易,其中56个交易日超过300笔交易,9个交易日超过1000笔交易,2017年12月12日达到最高2932笔交易。连续交易具有明显的特点。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中,在操作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有73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倒置),倒置总额为39,672,448股,倒置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94%,倒置天数占账户组买卖交易量的15.89%。、16.03%。在2017年8月30日,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个交易日超过10%,达到26.41%。


中国证监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持续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第一款第一款。、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声明中指出,张智并没有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只是为了资金配置中介,实际操作方是梁某超和王某锋;张智没有主观故意操纵“华英农业”;不会有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张智没有参与交易收入的分配。除了向梁某超收取集资中介服务费外,张智没有获得操纵“华英农业”的收入;调查过程中没有履行全面调查的责任,评估的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获取有效证据具有不正当性,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过核实,证监会认为:


首先,关于帐户控制的问题。张智组织了一个交易团队,相关人员遵循张智的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得的计算机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认可、集资中介认可等多维证据,可以认定张智利用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该案涉及的操纵行为由张智组织实施,张智是该案的违法主体,而不是集资中介。


第二,关于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操纵的辩论。在交易过程中,账户组存在明显的拉升行为和反向交易,这种情况在涉案期间频繁发生。以上异常操作手法足以证明侵权人有操纵的主观意图。


第三,关于当事人不会有操纵客观行为的辩论。现有证据表明,交易者通过收到张智的指令,购买和出售“华英农业”,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仓优势继续交易,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了“华英农业”的股价和交易量,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


第四,关于这个案子的资金去向。在王某锋转给张智的资金中,除了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的相关账户外,其他资金都存入了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除了配置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租金、大额提现等。


五是调查的合法性。在听证会召开之前,证监会已经履行了有关调查责任,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当事人的声明进行了补充调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在补充调查谈话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设计了谈话记录,新获得的证据与之前的证据相互印证,有效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证监会不接受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事实、特点、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收走张智132,785,829.05元(约1.33亿元)的非法所得,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1.33亿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操纵股价行为。


五月十五日,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执法状况综述提到,严厉打击内外勾结操纵股价。依法严惩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督员利用资金、头寸、信息等优势,以市值管理的名义实施操纵市场等性质恶劣、影响力极大的违规行为。2023年,对9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与热钱内外勾结操纵公司股价的案件进行查处,对拓股份、森源电气、新美星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以6.6亿元、6.1亿元、9567万元罚款。


对操纵市场的累犯惯犯进行重处理。对于个别操纵市场被多次处罚仍未收手的犯罪分子,依法严肃处理。比如王某铜团伙前后操纵7只股票,被证监会处以15亿元罚款,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操纵股票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被证监会处以三次处罚后重新作案。证监会处以2.97亿元罚款,并制定终身禁止证券市场的措施。


对新型违法案件进行实际查处。运用数据分析方法,依法打击金融市场不断变异、不断升级的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扩散势头。比如依法查处部分团伙利用场外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操纵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非法团伙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砸盘出货,以高额非法利益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标题:“85后”庄家栽了!控制109个帐户操纵一只股票,被罚款2.6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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