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法官被指“遥控”庭审,专家:监督不是“指挥或指示”
近日,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寻衅滋事重审案件。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在休庭后经过审判席时发现,此案原二审法官、海西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长、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涉嫌在微信群内即时“遥控”指挥审判。律师发现这种情况后,拍照取证并报警。
对此,5月13日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报告称,律师进入审判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个人微信界面,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中级人民法院派人指导下属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要求,但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督措施不规范等情况。
目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都表示已经知道这件事。5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成立调查组,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案件重审期间
法院院长、中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群指导庭审
5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本案辩护律师处了解到,从5月10日起,天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件进行了重审。在此之前,他发现一些电子案件不清楚,并要求查看原始证据。5月11日下午休庭后,他问审判长这件事,审判长让他联系书记员。之后,当他通过审判台时,他在电脑上看到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拍照留证。
有关聊天记录(图源受访者)
律师表示,在一次共有7人的微信群聊中,群内一名名叫哈斯院长的微信人员表示,“审判长现在表示,只是为了核实自己的身份和诉讼权利,合议庭也认为翻译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请尊重法院的决定,服从法院的安排。”随后,微信名叫樊旭华院长的人员表示:“不要和他商量。”然后,哈斯院长发消息说“打断”“硬点,不要随便说话”。
记者搜索后发现,哈斯朝鲁是海西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樊旭华是天峻县人民法院党委书记。据辩护人介绍,哈斯朝鲁也是这起寻衅滋事案的原二审审判长。
5月12日,参加本次审判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们认为上述行为公然破坏了两次审判的司法制度,并立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报警。警方依法扣押并保存了合议庭成员使用的计算机主机。
记者了解到,2020年11月,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2021年天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索某等12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4年半。2023年,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中定案的部分证据未经审判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判决发回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原定于5月10日至6月14日进行审判。五月十三日凌晨,书记员通知辩护律师暂时不开庭。
中院通报:
配送指导符合要求
但是存在监管措施不合规的情况。
5月13日,记者多次致电天峻县人民法院,但电话未接通。当天上午,海西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通过电话告知封面记者,他们已经向宣传部门简单报告了此事。“报告还没结束”,他建议记者向法院宣传部门核实情况。记者多次致电海西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宣传工作,但电话未接通。
同一天,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知道了这件事,并积极关注。当记者询问是否开始相关调查时,他指出“一定有这些过程”。他还说:“这不是参与审判,而是做业务指导。”。
法庭发布的情况报告
5月13日晚,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网络舆情的通知》,其中提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私自进入审判区,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推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本案是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人指导下属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要求,但监管措施不规范。
上述情况报告公布后,参加本次审判的辩护律师也再次发文回应。根据这篇文章,公诉席和辩护席都属于审判区,他们没有“私自进入审判区”;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到公安部门扣押,违法证据很可能会丢失;哈斯朝鲁和樊旭华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审判活动,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意见”,而是超越了“审判”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非法干涉提问案件”。另外,辩护律师还要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发布微信群聊记录和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视听。
5月13日,记者致电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已监督到海西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同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成立调查组,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人员还表示,调查组不是高级法院带头的,具体情况无法介绍,因为还在成立中。
法学专家:
监管不是“指挥”或“指示”
5月14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四类案件”是指最高法院规定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纠纷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能与我院或上级法院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相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的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应属于第二种情形。
韩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也可以理解为“指导”,但绝不是“指挥”或“指导”。海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众关注的“如何指导”和“指导内容”没有明确说明,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反应。
"上级法院只能在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基础上,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介入。上级法院不能介入一审法院审判阶段。业务指导与干预办案的界限在于,上级法院只能发布统一的指导意见或规则,而非对个案发表具体详细的意见。”韩旭还表示,律师拍照取证时,审判已经结束,不会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说法,法庭纪律只是在审判过程中才有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上级法院法官不应触及基层案件,除非提级管辖。如果涉及共同问题,上级法院法官可以在基层进行业务指导和调查,但应该有意识地不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陈碧还表示,一般情况下,院长院长不应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除非他亲自担任审判长。
「若属四类案件,院长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也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非通过微信指导。”陈碧说,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代表着案件最多通过二级法院审理就结束了。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两审是被告的基本权利。如果二审法官提前介入并影响判决结果,二审将成为一审,这显然损害了被告的权利。
对于这一事件,陈碧认为,这取决于二审法院是否进行了本质干预和不正确的指导。她认为当事人或律师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题目:法官被指“遥控”案件审判,法律专家:监督管理不是“指挥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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