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买卖让同事反目成仇。...
原创 省级法院审监庭 豫法阳光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秦德平专委成功调解了多年未解决的房屋买卖纠纷再审案件。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多年的怨恨得到了解决,法律和情感之间的桥梁得到了调解,司法纠纷的责任和温度得到了生动诠释。
公有住房买卖让同事反目成仇。
陈某和王某本来是单位关系很好的同事。2011年,林某夫妇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王某夫妇108平方米的公房,王某还将房屋和购房收据全部交付给林某。2018年,郑州市出台了处理员工多套公有住房超面积问题的政策。根据这一政策,需要支付80多万元的差价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王认为支付差价是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可抗力,林某应该支付这笔钱。如果王某支付,将严重违反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2022年,林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夫妇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支付房屋增值损失79.37万元(涉案房屋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价值129.3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因此相互承担退还和支付损失的责任。王夫妇未如实告知购买两套房改造情况,应承担70%的房屋增值损失。林夫妇未完全履行对房地产交易和转让风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房屋增值损失。一审法院裁定王某夫妇退回购房款50万元,支付房屋增值损失55万余元。双方均拒绝接受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双方随后再次申请再审。
由于案件涉及公共住房改革的历史遗留,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原因复杂。此外,双方曾经是多年来约定的同事。因为买卖一套房子,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面对这样的案件,经过初步评估,秦德平专委和合议庭的其他人认为,如果案件直接裁判,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如果采取本质解决方案,解决双方的心结,不仅可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还可以充分缓解同事关系。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从社会层面上来说,促进和谐、解民忧是极其重要的。
双方都有“理”,“公约数”在哪里?
王某认为,根据生效判决,林某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补偿,而林某认为自己因为买了涉案房子而错过了买房的最佳市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所以双方都表示不同意调解。
“他们都赌了一口气!”秦德平专委庭后,深深感受到了双方冲突的起点。由于长期持续的纠纷,双方的分歧不断升级。双方都认为有“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公约数”在哪里?
“只有解决双方心中多年积累的怨恨疙瘩,才能促进握手言和。”经过慎重考虑,秦德平专委认为,调解的第一步是让双方明白,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方案,于是决定采用寻找“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到中合双方怨恨的“约数”。这个“约数”就是“累”。
“让他们双方都知道,这样无休止的疲惫只会影响生活,无法改变现状。”秦德平专委下定决心向双方解释真相。政策不会因为他们的诉讼而改变,房价也不会因为个人情感因素而上涨或下跌。一直陷入诉讼泥潭只会打乱双方的生活。只有快速解决,重新开始生活,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因此,合议庭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裁判和调解的不同路径和最终结果,分析双方都有过错的问题,明确是非,明确因果,让双方意识到,只有消除不满,接受调解,才是解决矛盾、节省时间和精力的最佳方案。在合议庭的耐心指导和精心劝说下,双方逐渐放下疑虑和不满,开始审视调解的概率,积极讨论调解的具体细节。
调节有温度,履行有速度。
调解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起初双方的期望值相差较大。他说:“双方的立场差距很大,如何促进彼此的接近,减少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是对调解思路和艺术的极大考验。“面对一度僵持不下的调解,秦德平专委没有放弃任何调解的希望,随后与双方约定时间进行背靠背调解。他带领合议庭和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推心置腹的谈话,倾听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找到达成协议的线索。
经过多轮调解,王某和林某终于说:“其实打了这么久的官司,听了大家讲了这么多道理,我们心里都明白,法官真的在为我们做实事!”说话的时候,合议庭觉得这个调解很有眼光。
最后,双方同意妥协调解金额。王同意再次补偿林某2万元的损失费用。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交付后的第二天履行了赔偿责任。
秦德平专委在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同时,动心地对合议庭的同志们说:“如果我们的法官裁判是‘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的尺度,那么调解就是‘如鱼饮水,自由冷暖’的温度表。我们的法官应该在法律尺度内以温度的形式完成案件,这是我们法院通过调解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司法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简单执行,更是对人性、情感和公正的深刻理解和尊重。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法院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案件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近年来省法院审判监督法院将调解放在难以处理的再审案件前沿的原因。下一步,省法院审判监督法院将继续用心处理每一个案件,努力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来 源头:省法院审监庭
原标题:“让同事反目成仇的公共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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