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东莞证券的管控采取了措施。
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涉东莞证券和中信证券两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两家券商及相关人员均采取监管措施出具警告函。
原因:东莞证券作为泉为科技的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泉为科技的持续监管机构,均涉及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科技贸易业务的财务造假。
2023年11月,泉为科技宣布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公司2019年虚报营业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本报告记录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虚报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费用3.4亿元,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占本报告记录的28.97%、30.33%。
两家券商同时吃到警告函
经查, 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广东泉为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 ,在持续监督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一是上市公司大额资金交易的真实性没有仔细审查;二是2019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规定完整填写。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对违规操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姚根发、杨娜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经查, 中信证券在持续监管履职过程中,泉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监管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审查不充分;二是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审查不充分;第三,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查中没有注意到运输合同与仓库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第四,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查中没有注意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存在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对违规操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凌鹏、浦瑞航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为科技一年半虚报9亿元收入。
泉为科技此前宣布,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2023年8月23日收到处罚通知书,2023年11月3日宣布处罚落地。
管控调查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国家供应链,开展二甲苯贸易业务,采用船运方式进行交易。经柯永进介绍,与茂南钻达、上海邦尧、中谦石化、茂名富达、上海创集、上海翼匡、深圳前海金鑫银辉、珠海润盛达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进行38批交易。
签订采购合同当天,国家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广东钻达、广西黄河能源、广西六祺投资、方宇石化(海南)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商品和数量与相应的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商品由上述客户自行取货。同一天,国家供应链作为承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人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上完成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
上述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异常关系。租船合同和运输文件是假的。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没有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国家供应链在进行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提出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知道相关交易的很多环节明显异常,上述业务仍按照自销商品的销售运营模式全额确定营业收入,虚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假报告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2019年,虚假报告的营业收入为5.57亿元,营业成本为5.52亿元,分别占本报告记录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虚报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于是,泉为科技接到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00万元”的处罚;时任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邵鉴棠、李佩欢、黄喜、钟宏标等高管也接到了警告,并以50-8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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