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还是委托理财?还傻傻的分不清楚吗?

04-26 11:29

在去年年底的热播剧《花》中,贯穿剧情的股市对决触动了人们的心。宝总在股市赚到第一桶金后,蔡司令、邮票李、胖阿姨、金宝儿都投入资金,委托宝总进行股票交易,赶上了“联合舰队”的快车。金老板也想搭便车,借钱和团队股票交易。他没想到会很快亏损,血本无归。



电视剧源于生活,现实中也有很多情况委托别人代为股票交易。但是,股票交易往往只能同甘共苦,一旦亏损,往往会引发纠纷。


案件速递


大股长期沉浸在研究股票中,成绩小,名声大噪。小钱是大股的同事。看到大股市一帆风顺,心痒难耐,主动问大股能不能带自己“赚点小钱”。



大股批准后,小钱先掏出15万元试水,在股票一段时间的运作下,股票市值上升到100万元以上。小钱非常高兴,他们增加了100万元的投资,并与大股签订了《证券委托运营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将自有闲置资金集中在大股提供的证券账户,委托大股投资运营,双方共同掌握交易账户和密码。小额投资100万元,该账户共有资金250万元。双方以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责任,以反映收益共享和风险共享。


然而,股市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进入市场时,市值250万元的股票涨跌,只剩下30多万元炒股。小钱起诉法院...


我们签署的《证券委托运营协议》是一份场外集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无效。你应该退还我的1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


很明显,我们是委托理财关系,协议特征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我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将帐户目前的余额返还给您。


即便协议有效,你也要承担不利于股票交易的违约责任,赔偿我的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大股签订的《证券委托运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股票交易。原告投资资金后,被告投资股市,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证券账户的外借、股票和担保让与担保、开立证券账户警戒线和平仓线等内容。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特点,双方本质上形成了委托股票交易的关系。涉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证券委托操作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股票投资本身存在风险,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广大因素的影响。在相互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股票账户亏损是被告未能履行尽职尽责识别市场风险和谨慎运营账户资金责任造成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观点无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违约损失和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诉讼不能继续合作,双方同意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案件涉及的证券账户当天市值超过3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判决大股退还12万元以上。后来原告拒绝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官:李彭


场外集资又称“借钱炒股”,是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集资方支付保证金,集资方将自筹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按杠杆率出借给融资方进行股票交易,并按盈利比例固定或收取利息和管理费。融资方将购买的股票和保证金交给集资方担保,并设置警戒线和清算线。集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清算线后强制出售股票以偿还本息。场外资金配置的特点是,融资方借用资金配置方提供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当筹款人认为资本有损失风险时,可以通过修改账户密码来掌握股票账户控制权,筹款人有权要求筹款人增加保证金或设置警戒线和清算线。与委托理财不同,这是一个重要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约定在盈利时按一定比例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不会有外借证券账户、让与担保、担保金杠杆、强制清算线等。属于场外资金配置,因此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在不损害公众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委托理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是委托理财关系,委托人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正常的理财风险。股票市场是不可预测的,投资者应该意识到收益和风险并存的道理,千万不要因为迷信“股神”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场外配资还是委托理财?还傻傻的分不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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