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公布通知书
椒江发布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告知安全责任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行为,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众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提示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认真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禁止无证、冒用认证证书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是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电池盒、形状结构、速度限制不得更改,电动自行车车辆铭牌、外观、执行标准、车辆锂离子电池应当与说明书、证书一致。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如下:GB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17761-2018实施;GB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了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四是严格遵守《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要求配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全面识别质量安全风险点,制定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建立和实施“日常控制、周检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建立和实施购买检验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等标识,建立货物获取和销售账户。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四十九条 如果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以确保健康和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收走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货物(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货物,货物价值相同的货物)等于货物价值的三倍以上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未经认证,未经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业务流程中使用纳入目录的商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价值不足2倍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
(三)《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销售人员、维修人员拆除或者变更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速设备,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销售人员和维修人员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造、组装和安装,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各经营单位对照要求,及时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同时,欢迎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请通过12345投诉举报。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来 源头:椒江市监管
小 编:叶雨欣
编 辑:张 琪
监 制:蔡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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