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接孩子,以后孩子离家溺水,被索赔54万?法庭如此判决…
湘微教育
帮助亲戚接孩子,
送到家后,
孩子自己离家出意外溺水。
亲属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看看这个案例!
6月16日上午10点,阿美委托曹甲(小明的姑父,62岁)亲自去接小明,因为他不能去幼儿园接孩子。因为两家人都是亲戚,平时经常帮忙接送,曹甲爽快地同意了。
曹甲把接小明回家的任务委托给堂兄弟曹乙,因为那天临时发生了一些事情,并通过微信获得了阿美的同意。曹乙想到接孙子,顺便同意了。
下午15点,曹乙通过微信把小明送回家,通过曹甲通知阿美小明已经回家的情况,阿美通过微信语音表示同意。
下午15时14分,小明独自骑着儿童自行车离开家,在路边玩耍。16时38分,小明沿着路往井边走。
下午18点,案外人李某在井边洗衣服时,发现一双童鞋告诉曹甲,小明已经淹死在井里。
事故发生在井旁边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无法接受事实,村委会几次调解都失败了。两个关系很好的家庭的芥蒂越来越严重。小明的父母认为曹甲、曹乙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于是向法院要求曹甲、曹乙支付小明的死亡津贴、安葬费、精神安慰金等损失,共计546658元。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阿美委托曹甲去幼儿园接儿子小明放学。曹甲接受委托后,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自行完成委托。获得阿美批准后,他委托曹乙代表小明回家。曹乙将小明从幼儿园接送到阿美家,并通过微信通知他已经回家,阿美微信回复可以。曹甲、曹乙已经完成了阿美的委托事项,并且已经向阿美报告了委托事项的结果。
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当时确实安全回家了。小明回家后骑着儿童自行车出去玩,一个人去井边溺水。这是一个意外,与曹甲和曹乙的委托事项没有逻辑关系。
在整个接送过程中,曹甲和曹乙已经履行了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阿美只要求曹甲和曹乙负责接送,不包括继续监控和照顾小明。他们主观上对涉案事故没有错。
理论上来说,双方都是亲戚朋友。当阿美无法自己接送孩子时,曹甲和曹乙愿意免费接送孩子放学,展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这种邻居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赞扬。在曹甲和曹乙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他们不应该过于苛刻地要求赔偿责任。
总之,原告阿美主张被告曹甲、曹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邻居朋友接受无偿接送孩子的委托是很常见的,这种善意在法律和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受托期间,受托人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尽可能减少事故隐患,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损害。受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受托人已经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并且不会对事故造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失去孩子的痛苦一辈子都无法治愈,但这种情况值得怜悯。然而,曹甲和曹乙已经按照阿美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不会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错。
通过司法审判,人民法院反映了司法裁判中鲜明的价值取向,绝不允许“糊涂”。既要明辨曲直,又要树立榜样,用公平的司法来呵护道德正义,让人们敢于做好事,愿意做好事,让帮助他人的人感到更加踏实和有保障。
原来的标题:“帮忙接孩子,然后孩子离家溺水,被要求赔偿54万?法庭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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