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泉山】禁止!禁止!禁止!7月1日起正式生效

04-18 12:31

微泉山


4月9日


早上举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常规的政策吹风会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称《条例》)


相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条例》是消除法律的第一部配套行政规定。今年是消除法律实施30周年,《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网上购物时面部识别


收集太多个人信息!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介绍。


运营商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不得收集过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归纳授权、默认授权等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和使用与运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每个人都必须有网上购物。网上购物的基本功能服务是购买商品。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即我们的手机号码;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过这些,比如面部识别,就是收集太多,不需要个人信息。”尤雪云举了一个例子。


一系列新的规定


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知情权和决策权


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


禁止“刷单炒信”


一些经营者“批评”、“虚假种草”、“虚构评估”、“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情况,损害了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数据、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瞒用户反馈等。,以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禁止“强制搭售”


部分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网上订票捆绑抵用券等情况,侵犯了客户自主选择的权利。


根据《条例》,经营者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选择和接受商品和服务。如果经营者通过组合和组合提供商品和服务,他们应该以显著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禁止“大数据杀熟”


若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极有可能损害消费公平。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对同一商品服务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资费标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规范行政规定中的差异化定价。


规范“自动续费”


现在网站和APP的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第一个月打折,第二个月高价,有的默认检查,私自扣费,有的跳了五六步都无法撤销,让客户防不胜防。


《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前,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出两次关注,同时为用户提供随时取消或者更改的显著、简单的选项。


确保“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我们网购的标准,但仍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托。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产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确定,不得作为客户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五大亮点条例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以系统理念为重点,在细化经营者责任、加强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综上所述,有五个亮点。


第一,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对客户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安宁、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第二,多方面领导。作为一种基础性、综合性的一般法律,各个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律,各行业的管理体系都要符合其精神。


第三,与时俱进。预付消费,直播销售,“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新领域的新问题,如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都有专门的规定。


第四,关口向前移动。完善消费纠纷调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更多纠纷,消灭萌芽状态。


第五,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充分发挥客户和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作用,明确反对滥用权利和恶意维权。《条例》的颁布将更好地支持客户依法维权,更好地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地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


原题:《法润泉山》禁止!禁止!禁止!从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