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释】异质人工授精,孩子是否“亲生”?

04-18 12:03

新蔡法院 新蔡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通过异质人工授精(利用夫外精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提到否定亲子关系。如何确定异质人工授精的亲子关系?请看新蔡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于2007年12月25日与被告段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段某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于2011年11月11日生下一子既被告刘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调解离婚,被告刘某乙由原告抚养,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乙由段某代为养育,原告支付抚养费。2020年8月6日,刘某乙由段某养育,经法院调解变更,原告不支付抚养费。2021年8月6日,经法院调解变更,刘某乙由段某养育,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后来,原告告诉新蔡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刘某乙没有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


2022年1月21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束后,刘某甲提出上诉。2022年3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一个家庭、父母和孩子来说,亲子关系的否定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消除,也是人身关系的重大变化,应该遵循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甲和段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生育,而刘某甲和刘某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原来,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我们的医院已经确认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怀孕是否是双方同意的结果。首先,生孩子是婚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告现在解释说,他不知道段某是通过人工授精受孕的,这与常识不符。而且从段某采用人工授精怀孕到刘某乙提到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刘某甲并没有明确提出质疑,而且实际上已经养育了刘某乙,根据李某甲的实际行为,可以确定是李某甲和段某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乙是在段某隐瞒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总之,原告刘某甲要求确认其与刘某乙没有亲子关系,原因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法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73条第一款 父亲或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适用?


《婚姻家庭编辑》第三十九条的解释 父亲或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定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适用?


第四十条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应当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供稿:王宁


原题:《以案释法》异质人工授精,孩子是否“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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