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得多,应该如何处理?

04-17 12:00

山东高法



(图源网络 侵删)



在离婚诉讼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得多,应该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准则。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了,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可以看出,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应该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比较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进行区分:


1.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除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应用》,否则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辑解释(1)》(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1)》)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实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


对已经八岁的孩子来说,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第一,应尽量保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对未成年子女征求意见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大脑发育情况,选择其能理解的方法。比如可以通过家庭调查、走访亲友、询问未成年子女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方式,探索其真实意愿。第二,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最有利于其原则的必然选择,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育儿条件的一个因素,而非全部。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中受到哪一方更多的照顾,哪一方可以提供情感需求和陪伴需求,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帮助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些都应该被视为“条件”的考虑因素。而且物质需求也可以通过对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来解决。


3.对于两岁以下八岁以下儿女的直接抚养,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1)》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实际参考标准进行判断,尽可能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断。


评价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汉


评价意见:夫妻离婚时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在共同生活中选择“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一方”的直接抚养权,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经济性条件是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非全部。如果直接抚养权只由经济实力决定,将不利于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作风建设,也不利于鼓励父母花更多的时间和情绪陪伴孩子成长。这个问答结合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问答中提到“未成年子女应该尽量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保证自己的意愿是客观真实的”,对如何通过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征求自己的意见提出了方法建议,尤其值得肯定。答疑观点鲜明,逻辑清晰,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处理类似案件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原来的标题:在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得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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