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件审核业务指引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1+N”政策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公发指引第3号》)三件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分别规范法律类、财务类和程序类问题。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本次发布的三件指引,主要是全面落实“1+N”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在保持现有审核要求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固化成熟监管经验、突出制度特色的思路,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相关内容契合中小企业特点,整体上未增加企业负担。
一是落实“1+N”政策文件要求。《公发指引第1号》主要增加了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申报前引入新股东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途、承诺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限售等规定,细化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报北交所的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主要增加了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等防范财务造假相关核查要求,增加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的负面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运行期要求,细化了未盈利企业相关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3号》主要将“关键少数”口碑声誉重大负面情形纳入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二是提炼并固化成熟监管经验。北交所总结开市以来的审核实践,并参考沪深交易所有益做法,补充完善了部分监管要求。在《公发指引第1号》中重点增加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环保、土地、社保公积金缴纳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了信息披露豁免等规定。《公发指引第2号》重点增加了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投资收益占比、应收款项减值、股份支付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审计截止日后的审阅报告相关披露要求、变更上市标准时点要求等。《公发指引第3号》增加了保荐机构管理层的项目签字责任要求、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规定。
三是突出并保持制度特色。北交所立足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沿用相关特色制度,同时细化完善相关要求。其中,《公发指引第1号》总体沿用现有关联交易、行业相关要求、与上市后监管衔接等规定,增加了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特色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总体沿用现有客户集中、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研发投入等规定。《公发指引第3号》明确了“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与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审核与挂牌公司监管的程序衔接。
除前述修订外,北交所依照新《公司法》配套修改了相关规定。
下一步,北交所将加强市场培训,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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