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赔偿协议后觉赔偿不足,伤者诉请撤销,法院判决引关注

2天前

受伤后达成和解


约定纠纷了结


怎料伤情超预期


实际损失远超协议金额


伤者起诉请求撤销原赔偿协议


2024年11月,张某受甲公司雇佣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事发后,公司负责人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25年6月,张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双方便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除已支付费用外,王某再赔偿张某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然而王某仅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随着治疗推进,张某发现伤情远比当初预想的严重。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长达数月。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过协议约定的4万元。


张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自己未做鉴定,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于是将甲公司及王某诉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赔偿协议,并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判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需另行赔付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情。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能否反悔?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但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法律允许受损害方请求撤销。


本案中,张某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准确认知,致使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依法应得的损失数额,符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被告方除已支付部分外,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提醒:签字并非最终定论


显失公平可依法撤销


本案看似是“签了字又反悔”,实则是对实质公平的维护。


首先,“意思自治”并非无底线的绝对自由。法律尊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权利,但这种自治需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若一方在信息不对等、对自身权利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的公平原则就需介入干预。


其次,“显失公平”有明确认定标准。本案中,原告因伤致残,法定损失远高于协议约定赔偿额。若机械认定协议有效,将导致原告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显然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相悖。



原标题:《签完协议觉得赔少了,伤者起诉要求撤销,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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