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惩处:为何“危害巨大”却常“轻轻放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底线思维,作者:徐文海
2026年4月8日,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就全红婵遭受网络暴力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同步发声,称“不管涉及任何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起案件再次将网络暴力治理问题推向公众视野焦点。4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已将建群的徐某依法行政拘留。

全红婵所受网络暴力具有典型“聚量性”特征。一个名为“水花征服者联盟”的282人微信群,群公告明确写着“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充斥“全母猪”“醛薨蟾”等近20个恶毒称呼。这种群体性、组织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正是研究所指的“网络聚量性侮辱诽谤”——借助网络空间聚众效应,使侮辱诽谤异化为群体化、规模化的“微小型”侵权,最终累积成巨大危害。

被媒体曝光的群聊公告中,明确引导面向全红婵的人身攻击
网络暴力对全红婵的伤害是多维度的。生理上,她因“变胖就是不自律”等恶意攻击,一度每天只吃一顿饭,摄入仅1200千卡,曾饿到低血糖晕厥;心理上,她不敢上体重秤、不敢穿裙子,照镜子觉得自己“特别胖、特别壮”,夜里常做“从跳台上坠落”的噩梦,不止一次萌生退役念头。这种对精神的强制及身心持续伤害,正是网络暴力区别于单次侮辱诽谤的特点。
全红婵案并非孤例。从安医生自杀案、寻亲男孩刘某自杀案到粉色头发女孩自杀案,一系列悲剧警示我们,无论民众还是官方,都应迅速重视网络暴力,不能等悲剧发生后才做形式主义反思与缅怀。
谈及网络暴力治理,首先想到现行法律规制。我国法律从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层面形成“三法分治”系统。《民法典》通过名誉权、隐私权条款规制侵害人,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还创新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诽谤他人设定拘留和罚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禁止网络侵权行为,强调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则有侮辱诽谤罪等相关罪名,但即便“情节严重”,量刑也多在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虽可兜底,上限也仅五年。

“粉色头发女孩网暴案”中,由于只能“自诉”,个人取证困难,被害人没能挺过巨大精神攻击,自杀身亡
回顾现有司法及行政处罚案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量刑多在三年以下;传播被害人裸照、裸聊视频的,仅判一年二个月;长期诽谤被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也仅一年。虽两高一部出台指导意见强化救济、细化公诉标准,但民众仍觉缺乏实质性内容。
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主要有二:
其一,罪名适配性不足或惩治力度低。现有罪名范围有限,寻衅滋事罪兜底状态不合适。网络环境中,单一揶揄、嘲讽虽看似轻微,但轰炸式、大范围的“众口铄金”危害极大。当前行政处罚已考量次数,但刑事案件中对“量”的补强仍显保守。此外,刑罚强度不足,逼死被害人的案件也难判三年,这与对精神损害的轻视有关。如今证据保存更完善,可从多维度认定因果关系,不应再以“因果关系薄弱”加重定罪难度。在物质与精神文明双建设的当下,应将精神利益拉到与肉体利益相当的保护高度。若能增设新罪名、提高刑罚标准,涉网暴自诉案件或可转为公诉,更好整肃网暴。

在采访中,全红婵表示由于长期针对她与她周围亲密关系的网络暴力,她陷入了深深的自我怀疑与痛苦,孤立无援
其二,需将平台方纳入责任承担对象。平台有能力管控内容,却可能因利益放纵网暴扩散。若网暴对象是普通人,或未被曝光,结果可能不同。封闭的“吐槽群”“巫蛊群”也可能构成侮辱诽谤,平台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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