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征求意见优化航线管理:定期航线许可拟长期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国内航线航班资源配置,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民航局近期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对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运营、变更、终止及监管等全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航线管理体系。

《规定》以《民用航空法》《行政许可法》为制定依据,适用于国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涵盖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定期与不定期航线经营许可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内地与港澳台航线有另行规定,不适用本文件。
四大管理原则
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且非歧视:致力于打造透明合规的营商环境。
统筹发展与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优化资源配置:重点做强骨干网、夯实基础网、畅通货运通道。
分级分类管理与审批机制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民航局与地区管理局按权限分工,依据航线性质、繁忙程度、竞争状况等进行分类管控。
规则全公开:民航局统一制定评审规则、换季政策,确保资源、规则、程序、结果四公开。
审批标准化:建立集体审议与简易程序,推广航线经营许可电子证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航线经营许可核心条件
航空公司申请航线需满足六大基础要求:
一是国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是经营范围匹配,具备适配的航空器、人员等保障能力;
三是起降机场持有有效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四是符合安全、正常率、服务质量、价格、缴费等监管要求;
五是契合行业规划、宏观调控与枢纽建设政策;
六是满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定期航班:全流程规范
(一)申请与审批
申请模式:采用集中申请与日常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受理时限:材料不齐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视同受理。
审批时限:无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颁证: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发证并公告;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运营与执行
开航要求:获证后3个月内开航,因自身原因可延期最长30日。
计划备案:航班计划(班期、机型等)需备案,加班需报备。
诚信运营:按许可与公布班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变更与终止
变更:公司名称、增班需申请变更;新增航线、变更起讫/经停城市需重新申请。
终止:需按规定时间申请;独飞航线终止需提前1个月进行社会公告并备案。
有效期:定期航线许可长期有效(未按期开航的除外)。
不定期运输:严格限定边界
不得影响定期航班正常运营,仅限无定期航班或定期航班无法满足需求的场景。
单家航司单航线全年不定期运输累计不超过2个月、每周不超过14班。
申请时段:春运、暑运等高峰可集中申请,重大任务、政府临时需求可随时申请并简化流程。
有效期: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批复为准。
监督管理:强化全链条管控
监督检查:民航主管部门依法核查运营情况,航司需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
许可合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
授权运营:航司与绝对控股航司签订协议并备案后,可共用二字码运营获批航线。
总量调控:常态考核管控运力;遇市场波动、安全保障不足、空域调整等情况,实施临时总量管理。
数据报送:航司需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运营统计数据。
法律责任:明确处罚边界
《规定》细化了违法情形与处罚标准,强化约束力度:
未经许可经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200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许可:责令改正,并处3万-10万元罚款。
虚假申请/骗取许可:隐瞒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的,撤销许可、没收所得、罚款,3年内不得重报。
未备案、擅自变更/终止:责令整改、警告,最高处20万元罚款。
不持续符合条件:限期整改、暂停新增航线/限缩班次,逾期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人员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旧衔接与实施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2006年、2014年、2016年相关旧版规定。
实施前已获航线许可继续有效,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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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航局拟放宽航线准入:定期航线许可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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